50a 駕駛 人 傷害 險 富 邦

作者pxhome (反串的切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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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富邦駕駛人傷害險

時間Wed Jul 17 09:24:52 2019

50 險種: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50A 險種: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實支實付) 59 險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交通事故)附加條款 我想請問理賠條件? 50是第三人所以需要事故三聯單來申請理賠 1.請問50A跟50差別在哪裡?? 50A好像是產險公司自介的,不知道理賠優先順序是不是這樣 2.強制險59>第三人50>保險公司的50A 如果車主跟使用人不同的情況下(具有親屬關係,像是父母子女那樣) 使用人非被強制險的被保人的情況下, 3.如果是自撞,59跟50A皆可申請理賠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05.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63326694.A.8BB.html※ 編輯: pxhome (111.251.205.244 臺灣), 07/17/2019 09:28:08

sorawang: 沒記錯的話50是日額給付,50A是實支。駕傷一般會列名單 07/18 00:55

sorawang: ,所以會使用車子的都列上去。59只賠自撞(單一事故)50 07/18 00:55

sorawang: A自撞跟車碰車事故都有賠 07/18 00:55

評估的結果,選擇50A 自撞+交通事故 皆有賠 謝謝你的解說 ※ 編輯: pxhome (111.251.205.244 臺灣), 07/18/2019 22:39:27

bear5025: 事實上你有人身意外險 這些都是多餘的… 07/18 23:37

banana321: 可是保50A如果對撞,等於陪2份嗎?醫療部分 11/02 07:38

banana321: 就是自己的50a,和對方第三人(如果有的話) 11/02 07:42

50a 駕駛 人 傷害 險 富 邦

機車保險

機車強制險

您知道嗎?依據交通部統計,每一天有超過四個人因為機車車禍意外而與家人天人永隔,更別提因為傷害或醫療的賠償責任而造成兩個家庭同時破碎的悲劇一再地上演。

機車強制責任險是當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導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沒有過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給付項目有:

  • 傷害醫療給付:每一個人最高臺幣20萬元
  •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給付,最高臺幣200萬元
  • 死亡給付:每一個人臺幣200萬元

保險項目 保險對象 保險內容 理賠方式 投保須知
機車強制責任險 交通意外事故受害人 政府規定車主必須投保機車強制責任險,因機車交通事故而對受害人依約定予以補償。 體傷:
最高臺幣 20萬元
殘廢或死亡:
最高臺幣 200萬元
屬強制性保險,經查獲無投保者,政府將處以罰鍰

機車駕駛人傷害險

機車駕駛人傷害險是用來彌補強制險保障不足之處,像是機車駕駛人因為:

  1. 天雨路滑騎車滑倒
  2. 閃躲車輛不小心撞到行道樹或安全島等非兩車事故致本人死亡、殘廢、體傷。
    以上都是機車強制險不承保的範圍。

機車駕駛人傷害險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最高臺幣 20萬元。
  •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給付,殘廢最高給付金額依客戶所投保金額給付。
  • 死亡給付:採定額給付,依客戶所投保金額給付。

你/妳相信嗎? 現在只要投保富邦產險機車任意險保費滿200元,免登錄就送您富邦保戶獨享的【機車道路救援服務】(限排氣量250c.c(含)以下之機車)。如果您透過網路投保,再享保費直接折扣,且投保兩年期可省更多保費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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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小弟在上個月騎車出遊的時候不慎摔傷,本身有保富邦的駕駛人傷害險

有報案事故單、收據、診斷證明等這邊都沒有問題

後來回醫院照X光,看片子的時候醫生說我某根肋骨龜裂

有註明在診斷證明書中 (閉鎖性骨折)

但在申請理賠時,某客戶服務部門的專員來處理我的案件

但是他說骨折這個部分不理賠,理賠金額下來果然只有實支實付的部分

我翻了翻合約書,當中有說明到骨折的給付標準,應該沒什麼問題

不保事項我也都沒有違反

詢問那位幫我服務的專員他的回答是:

骨折表是適用於強制險範圍,我要出險的部分是駕駛人傷害險,所以不理賠

我去申請保險的時候有帶保險條款,問他是哪一條說明不賠

他指出:貳、富邦產物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第二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其中的第二點、給付標準: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下略)

因為強制險是車禍雙方互相求償,也就是說強制險事賠對方的 (多方車禍而言)

而駕駛人傷害險的給付標準是比照強制險,所以不理賠。

可是這理由我怎麼看就是呼嚨我的感覺,我也知道強制險是賠對方的阿,

所以才保了駕駛人傷害險來保障單一事故,讓理賠標準適用強制險的條款

照理說骨折應該要理賠阿,結果不賠?

不知道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還是保單條款遺漏了哪個地方沒有看到,

不理賠的理由是依據專員的說法嗎?

 

50a 駕駛 人 傷害 險 富 邦

商品名稱

富邦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

110.12.30富保業字1100003444號函備查

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

110.12.30

承保內容

商品文號:95.03.02 (95)富保研發字第037號函備查;110.12.30富保業字1100003444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所致。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
四、被保險人受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所致。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所致。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
九、自用汽車之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