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扣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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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營業稅有免稅額嗎?要求其填寫407繳款書嗎? 營業稅 2021-02-23 17:27:00 本公司邀請一規模小的團體執行表演,表演費為2萬,該公司表示他們全年收入很少,未達繳交營業稅標準,故無需填寫407繳款書,本公司年底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即可,請問我可以要求其填寫407繳款書嗎?因為我們難以確認該公司所述是否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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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2-24 20:36:00 華您好: 臺端詢問表演團體有關全年收入很少未達營業稅標準,是否應填寫407繳款書之課稅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參照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407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並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臺端如有仍有相關稅務疑義,請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主旨:核釋政府機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課徵其營業稅之有關規定。說明: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本案政府機關,接受台灣電力公司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收取代價,依上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首揭法條課徵營業稅。惟同法第29條規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其有關營業稅之課徵,規定如左:(一)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而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二)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向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並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並不得以其進項稅額扣抵。(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本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四)前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一式5聯,由稽徵機關印製,以備銷售單位索取使用。其各聯用途如左:第1聯(收據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交銷售單位作為繳稅憑證。第2聯(報核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連同稅收日報表彙送所在地主管營業稅之稽徵機關,憑以辦理稅款劃解及登記銷案,並代替銷售額之申報。第3聯(存查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自行留存備查。(編者註:現行繳款書第2聯為收款機構留存聯,第3聯為報核聯)第4聯(記帳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第5聯(扣抵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五)稽徵機關應設置專簿.就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函送備查事項,逐筆登記,作為稽徵之依據。其有未依法定期限報繳者,應依法處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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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 Q & A

  • 共同事項
  • 遺產及贈與稅
  • 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業稅
  • 其他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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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扣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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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惟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A: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前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其中僅「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故如其未辦理稅籍登記,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將第4、5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3聯代替銷售額之申報。
 

更新日期:10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