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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粉絲團 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0800-000-321(稅務問題); 更新日期:111-11-11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聯絡我們)(意見信箱)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FB)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02)2311-3711 更新日期:111-11-11 首頁 > 稅務專區 > 稅務行政類 > 行政救濟專區 > 二、行政救濟 Q & A > 營業稅 > 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惟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 二、行政救濟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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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惟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A: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前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更新日期:109-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