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條文(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紀念日如下: 第三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第五-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2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108年1月19日(星期六)補上班並於108年2月8日年初四(星期五)調整放假事宜。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18/12/12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108年1月19日(星期六)補上班並於108年2月8日年初四(星期五)調整放假事宜。 下載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