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 何時確定?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有一不動產,甲與乙約定雙方設定登記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乙為該不動產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嗣後乙欲將該「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丙,法律上是否容許?又如容許時,有何應注意的程序?

解析:

抵押權有「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其具有「讓與性」,依法可以讓與。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於我國〈民法〉第881條之8第1項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的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所以,就以本案例而言,乙如欲將其所享有的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丙,倘「原債權未確定」,則應取得抵押人甲的同意;倘「原債權已確定」,則無須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可以逕自讓與。至於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何時確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2的規定,具有其中所列的任一事由,即告確定;如:「所約定的原債權確定日期屆至者」……等,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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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 何時確定?

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

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連世昌、吳任偉、張顥璞、李廷鈞、黃興國
書號:1I31
定價:270元
只要與他人有金錢借貸、票據往來或各式各樣的債權債務關係,您就無法輕忽「抵押權」的存在。抵押權的重要性,在於確保特定債務之清償,具有「保全」財產的效果,企業經營者、一般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者、金融機構,占居使用之最大宗。本書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抵押權DIY

作者:謝心味
書號:1Y14
定價:280元
每個人多少對銀行或私人都有債權債務關係。銀行放款,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民間借款,亦常以不動產抵押作為確保債權的方法。可見不動產抵押權在融通資金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但抵押不動產的問題很多,例如:抵押權設定順位在後的債權人,於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欲對抵押物為查封拍賣時,是否均能順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獲得清償?本書對抵押權的基本概念與常見法律問題以實例解析方式,輔以各種書狀範例、申請書表,使讀者能一路讀來,理論、實務並濟,同時按圖索驥,解決切身的問題。

 

Page 79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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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 何時確定?

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67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法定確定事由有哪些?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當事人可否自由約定確定事由?或以契約變
                                  更法定確定事由?

                             三、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之確定事由:「抵押物因他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

                                  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所謂「知悉」,
                                  以本例觀之,係指何時?

                             四、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確定之效力為何?
                             五、A銀行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 日動撥之 500 萬元,是否為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






                             ►民法第 881 條之 11、第 881 條之 12、第 881 條之 13 及第 881

                                條之 14。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一定範圍不特定債權,因一定事由之發
                                  生而歸於具體特定,此一法律效果稱為「確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 (以下稱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  前,基礎關
                                  係所生之債權雖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仍然

                                  存在。確定之事由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2 規定,有下列七項:
                                  (一)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最高限額抵押權 何時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時,所擔保之債權尚未發生,該抵押權之設定行為究為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

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時,所擔保之債權尚未發生,該抵押權之設定行為究為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

林佩儀律師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就債權人對債務人間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一定金額限度內為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是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係在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即基礎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故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發生之債權,雖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原訂之抵押權契約依然有效,嗣後在存續期間內陸續發生之債權,債權人仍得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訂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亦即凡在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除債權人拋棄其權利外,自不許抵押人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前任意終止契約。縱令嗣後所擔保之債權並未發生,僅債權人不得就未發生之債權實行抵押權而已,非謂抵押人得於存續期間屆滿前任意終止契約而享有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利。故定有存續期間之最高限額抵押契約,未定有決算期者,在期間未屆滿前,須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方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及92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參照)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僅係擔保不特定債權,且於設定時尚無債權存在更屬常事,可見於設定後確定前並無特定債權可資從屬,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之從屬性遂移至確定後,以權利實現時經最後結算有無擔保債權為斷。是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究係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本律師以為並不以設定當時有無擔保債權存在為準,亦不問抵押權存續期間中抵押權讓與他人時,該時尚無發生債權為判斷之點,而係應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有無擔保債權存在以為判斷。

三、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何時確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2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1.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2.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3.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4.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5.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873條之1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878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6.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7.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四、綜上,本律師以為欲判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行為究為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應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有無擔保債權存在進行認定,意即,抵押權確定時如有擔保債權存在,該抵押權之設定即為有償行為,反之,若無債權存在,即為無償行為;設定時有無債權或抵押權存續期間實際債權金額是否因清償而歸零等,皆非所問。

最高限額抵押權 如何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為什麼要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金額範圍內增貸,都不須再次設定抵押權,因此比較方便。 目前不論是銀行還是民間貸款,都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居多。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所以會多設定2成,是用來彌補貸款人違約衍生的相關費用,但別擔心,若正常還款,須清償的金額是實際借款金額,不是設定的金額喔! 關於這兩種抵押權,更詳細的說明可參考民法物編的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是什麼?

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物之一種。 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之

抵押權是債權嗎?

所謂「抵押權」,指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 得以就該不動產所賣得價金受清償的權利(民法第八六0條參照),也就是說, 債務人提供他自己或別人的不動產,讓債權人在該不動產上面設定抵押權,使得 這項債權可以獲得擔保,而實際上雙方並不移轉該不動產之占有,亦即該不動產 之所有人還是可以正常使用該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