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界關係人簽名

【地政機關要我在成果圖簽名,簽下去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呀?】

延續上次談到的土地複丈,這一次要進一步來說說鑑界會遇到的狀況!

💡老樣子,先來說明一下什麼是「鑑界」?
🍞簡單來說就是由各地政事務所參照地籍資料,利用測量儀器及專業技術將地籍圖還原到實地現場的土地界址位置。

💡那為什麼要申請鑑界呢?
🍞通常鑑界就是想要知道自己的土地範圍,一般很常發生在要蓋房子的時候喔!

💡讓我們回到這次的問題~ 當你隔壁土地申請鑑界,你也到現場參加,最後被要求在成果圖簽名,簽下去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呀?
🍞答案是:簽名僅表示有到場,並不代表同意鑑界成果,如果對於界址有疑慮,除了可以現場請教複丈人員外,若對與自己土地相關的界址有疑義,也可以針對該界址申請「再鑑界」,由承辦機關呈報地政局核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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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
    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
    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
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
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並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
時,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係於九十五年修正時,參酌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
補充規定第十五點所增訂,係為使鑑界界址發生爭議之鄰地所有權人,得
直接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提出再鑑界申請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惟並無強制關係人以其所有土地提出之鑑界申請,均應依上開二款規定
程序處理。為避免誤解,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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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鄰地人申請土地鑑界乙案本人〈關係人〉非不到場,而是未接獲通知書〈事後於地政事務所查證得知,通知書上地址非本人地址,至退回該地政事務所〉,後該地政事務所也未再查明及通知本人,竟就逕行土地鑑界,且鑑界時又未依原舊有保留之樑柱進行鑑界,至權益受損。本案難道要本人再花費申請土地鑑界。上述情事請 貴司協助處理。

台端陳為申請土地鑑界未接獲複丈定期通知書地政事務所逕行施測疑義乙節,茲檢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及215條規定,請參考。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地段、地號及檢附具體資料到部,俾憑轉請土地所在地政機關處理,或檢附上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以資便捷。 名 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1 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或地役權時,指土地所有權人。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第 215 條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 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複丈者,應辦理地籍調查。 前項地籍調查表記載之界址,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簽名或蓋章;其未於當場簽名或蓋章者,得於三日內至登記機關補簽名或蓋章。逾期未簽名或蓋章者,應載明事由,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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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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