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為利金融服務業遵循法規及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經蒐集金保法第二 章「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規定、各業法對於專業人員專業性之規定及 本會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金管法字第1040054727號函有關建立金融 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 SOP)函示之內容,彙整為下列「公平待客原 則」: ┌───────┬────────────────────┐ │ 原 則 │ 具體基本內容 │ ├───────┼────────────────────┤ │一、訂約公平誠│(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金融│ │ 信原則 │ 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 │ │ 約定限制或免除。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金融│ │ │ 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 │ │ 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 │ │ 惠及誠信原則。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 │ │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 │ │ 消費者之解釋。 │ │ │(四)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二、注意與忠實│(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金融│ │ 義務原則 │ 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 │ │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 │ │ 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 │ │ 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 │ │ 實義務。 │ │ │(二)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三、廣告招攬真│(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金融│ │ 實原則 │ 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 │ │ 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 │ │ 、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 │ │ 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 │ │ 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 │ │ 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 │ │ 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三項:金融│ │ │ 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 │ │ 金融商品或服務。 │ │ │(三)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四、商品或服務│(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金融│ │ 適合度原則│ 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 │ │ 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 │ │ 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 │ │ 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 │ │ 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 │ │ 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 │ │ 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 │ │ 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 │ │ 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 │ │ 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 │ │(三)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五、告知與揭露│(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金融│ │ 原則 │ 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 │ │ 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 │ │ 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 │ │ 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二項前段:│ │ │ 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 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 │ │ 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 │ │ 不利益。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三項前段:│ │ │ 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 │ │ 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 │ │ 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 │ │ 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 │ │ 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 │ │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 │ │ 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 │ │ 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 │ │ 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 │ │ 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 │ │ 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 │ │ 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 │ │(五)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六、複雜性高風│(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四項:金融│ │ 險商品銷售│ 服務業提供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前項│ │ 原則 │ 之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 │ │ 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 │ │ ,應錄音或錄影。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 │ │ :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 │ │ 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 │ │ )事會通過。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 │ │ :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於外國金│ │ │ 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 │ │ 責人同意。 │ │ │(四)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七、酬金與業績│(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 衡平原則 │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 │ │ 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 │ :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 │ │ 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 │ │ 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 │ │ 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 │ │ :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 │ │ 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 │ │ 請主管機關核定。 │ │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 │ │ :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 │ │ 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 │ │ 人同意。 │ │ │(五)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八、申訴保障原│(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金│ │ 則 │ 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 │ │ 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 │ │ 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 │ │ 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 │ │ 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 │ │ 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 │ │ 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 │ │ 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 │ │ 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 │ │ 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 │(二)本會104年5月25日金管法字第10400547│ │ │ 27號函:1.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 │ │ 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 │ │ 率與品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 │ │ 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 │ │ 處理流程 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 │ │ 落實執行。2.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內容至│ │ │ 少應包括消費爭議之範圍、組織架構、│ │ │ 受理方式、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進度│ │ │ 查詢、追蹤稽核、教育訓練與定期檢討│ │ │ 等。 │ │ │(三)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1至3)。 │ ├───────┼────────────────────┤ │九、業務人員專│(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 │ 業性原則 │ 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 │ │ 項。 │ │ │(二)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 │ │ 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 │ │ 則第十六條。 │ │ │(三)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 │ │ 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 │ │ │(四)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 │ │ 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第十九│ │ │ 條及第二十條。 │ │ │(五)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 │ │ 條第五項至第七項、第五條、第六條、│ │ │ 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 │ │ 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 │ 。 │ │ │(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五│ │ │ 條。 │ │ │(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 │ 七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 │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 │ 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 │ │ 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至│ │ │ 第三項、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條、│ │ │ 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之│ │ │ 二第一項、第六條之三、第七條第一項│ │ │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 │ │(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 │ 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條之一第一│ │ │ 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 │ │ 二項、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一項│ │ │ 及第二項、第五條之三、第六條第一項│ │ │ 、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 │ │ 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 │ │ │(十)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 │ 第一項。 │ │ │(十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 │ │ 條、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第│ │ │ 五條第一項、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 │ │ 六條、第七條第七項至第九項、第八│ │ │ 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 │ │ │(十二)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 │ │ 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三│ │ │ 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 及第二十七條。 │ │ │(十三)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四│ │ │ 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 │ │ 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 │ │ 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 │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及第五十│ │ │ 八條。 │ │ │(十四)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 │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十│ │ │ 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 │ │ 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 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五十一│ │ │ 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七項。 │ │ │(十五)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 │ │ 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 │ │ 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 │ │ │(十六)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 │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 │ │ │(十七)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 │ │ 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 │ │(十八)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 │ │ 及第三十一條。 │ │ │(十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 │ │ 及第三十一條。 │ │ │(二十)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 │ │ 及第二十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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