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閃大燈檢舉

閃一下可以,閃兩下不行!

國道三隊日前接獲民眾檢舉國道逼車違規案件,一部自小客車行駛內側車道,突遭後方車輛,以連續閃大燈方式逼迫讓道,前方駕駛仍向前開了20多秒才讓道,事後駕駛感到被逼車,將此影像向警方檢舉。

警方檢視違規事實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處以3000元至6000元罰鍰。

一名駕駛行駛國道內側時,被後方來車連閃大燈,示意讓道,他不滿被逼車向警方檢舉。

「烏龜車」佔用車道,經常被部分民眾認為是造成塞車主因,政府近期也宣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容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慢速佔用就得被開罰,可是國道仍經常發生慢速車佔用內車道,造成堵塞狀況,若有後方駕駛不耐,以不當方式,如連閃大燈、急停逼車讓道,也可能被開罰。

國道三隊公布2段逼車影片,其中一段於1月16日晚間,一名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一北上彰化路段內側車道時,被後方來車閃燈示意超車,後車先閃一次,他不動,數秒後,後車逼近連閃十多次大燈,他才慢慢移到中間車道。

另外,同月13日,一部大貨車行駛中線道,疑因車速過慢,引起後方來車連閃大燈讓道,事後兩前車駕駛都向警方檢舉被逼車。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賴協駿說,若前方車輛未避讓,持續變換燈光逼車,就容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可處罰3,000元至6,000元罰鍰。

去年國道三隊取締惡意逼車件數24件,今年也已取締1件。

賴協駿也說,前車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依法處罰1200-2400元罰鍰。

閃大燈按喇叭「制裁」龜車 可能吃上6千元罰單 對龜車閃大燈或按喇叭看似合理,卻有可能導致吃上罰單。

雖然已經宣導多年,但還是有許多駕駛人不清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常常仗著自己「已經開很快」,就可以佔著內車道不放,這也讓其他用路人大為火光,多半會以閃大燈、按喇叭等方式抗議,但這些看似合理的行為,恐怕會吃上最高6,000元的罰單!

有些駕駛被龜車惹惱了,通常會按住喇叭不放、又或者是狂閃遠光燈,希望龜車能識相點,將內側超車道讓出來,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所以重點在於「按喇叭和閃大燈」的方式,其實只要依照《道路安全規則》規定,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就不至於吃上罰單。

如果龜車被閃大燈按喇叭就煞車驟然減速,罰鍰可是6千元起跳。

至於龜車違規佔用超車道,除了可罰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外,如果被後方閃大燈按喇叭,就做出踩剎車、驟然減速甚至是於車道中停下等行為,那就構成了「惡意逼車」的條件,可處以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跟後方閃大燈按喇叭相比,當龜車的罰則其實更重。

如果遇到任何違規狀況,建議多以檢舉代替衝突,以免傷了和氣又傷荷包。
 

高速公路上內側道為超車道,這是所有駕駛都該清楚的,不過有網友在PTT上發問「平面道路內側車道也算超車道嗎?」因為他在平面道路內側車道遭到後方車輛閃著遠燈,讓他好奇難道有什麼潛規則嗎?底下網友則是回覆,「你沒龜速就不用管他」、「檢舉他了!」

有網友在PTT上問,開在平面道路內側車道,在該速限70公里的路段已經開到時速60公里以上,不過後方車輛不斷閃著遠光燈示意,讓他將速度提升將近時速70公里,不過因為原Po即將左轉,因此沒有變換車道,後方車輛不斷閃燈的行為,也讓他懷疑自己是不是違反什麼馬路潛規則。

對於用路人來說,除了在高速公路上佔用內側車道的龜車外,亂閃遠光燈的駕駛也是相當顧人怨。因此在貼文底下網友也是怒噴後方車輛,「違法的只有飆仔自以為的規則」、「都要左轉了不減速難不成要甩尾嗎?」「我會急煞幾次」、「有拍到他不斷閃遠等的話可以檢舉」、「上傳影片公審牠」、「連續閃燈可以檢舉」。

後車閃大燈檢舉

根據新北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只有在高速公路路段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如快速道路、高架橋等路段內、外側車道都是相同速限。因此原Po沒有慢速車讓道的問題,反倒是被後方車輛狂閃遠光燈,可以蒐證並檢舉,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遠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後車閃大燈檢舉

那怎樣符合使用遠光燈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三項,「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2次單響或變換燈光1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因此根據法規,如果要超前車,可以閃遠光燈,但只能閃一次。

不過如果後方車輛已經閃燈示意要超車,前方車輛可不能死霸佔著車道不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項,「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允讓或靠邊邊行」將處以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根據網友貼文,他可以檢舉後方不斷閃遠光燈,送給對方一張最高3,600元的罰單,再加上他本身即將要左轉,因此有正當理由不讓道,應該不會被開罰。

後車閃大燈檢舉

後車閃大燈檢舉

周姓女駕駛行駛國道內側,被後方來車連閃大燈,示意讓道,她不滿被逼車向警方檢舉。(翻攝畫面)

2017/02/24 16:27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閃一下就好,閃二下就開罰!國道三隊日前接獲民眾檢舉國道逼車違規案件,一部自小客車行駛內側車道,突遭後方車輛,以連續閃大燈方式逼迫讓道,前方駕駛仍向前開了20多秒才讓道,事後駕駛感到被逼車,將此影像向警方檢舉。警方檢視違規事實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處以3000元至6000元罰鍰。

「烏龜車」佔用車道,經常被部分民眾認為是造成塞車主因,政府近期也宣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容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慢速佔用就得被開罰,可是國道仍經常發生慢速車佔用內車道,造成堵塞狀況,若有後方駕駛不耐,以不當方式,如連閃大燈、急停逼車讓道,也可能被開罰。

國道三隊公布2段逼車影片,其中一段於1月16日晚間,周女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一北上彰化路段內側車道時,被後方來車閃燈示意超車,後車先閃一次、周女不動,數秒後,後車逼近連閃十多次大燈,周女才慢慢移到中間車道;另外,同月13日,一部大貨車行駛中線道,疑因車速過慢,引起後方來車連閃大燈讓道,事後兩前車駕駛都向警方檢舉被逼車。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賴協駿說,若前方車輛未避讓,持續變換燈光逼車,就容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可處罰3,000元至6,000元罰鍰。去年國道三隊取締惡意逼車件數24件,今年也已取締1件。

賴協駿也說,前車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依法處罰1200-24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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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車閃大燈檢舉

「烏龜車」佔用車道,經常被認為是造成塞車主因。非新聞當事人照片。(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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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大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

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

在台灣,有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是很常見的,道路上的行車糾紛也是頻頻發生,若是一個不小心,在變換車道沒有多注意,或明明在限速內,卻被後方來車認為開太慢因而造成逼車行為,或進而造成交通事故,也都是常有之事。今天我們來聊聊,常見的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如果遇到的話,可以怎麼檢舉他們,甚者提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

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

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

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上述五點是明文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

例如本文開頭的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

這樣快速逼近、又頻按喇叭的方式,或許會讓身為前車的我們感到疑惑或恐懼,說不定還會發生意外,所以這絕對算得上是危險駕駛。

更不用說以惡意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的行為造成車輛停止後,對方駕駛以持有危險物品(例如球棒)下車意圖向我們理論或其他言語上的恐嚇行為。

以上這些不當的駕駛行為,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要負擔,接著我們來說說這些惡意的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為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

以下我們就【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分別來說可能會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我們可以依前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進行檢舉。(※最好有行車紀錄畫面)

這一條也是最常見危險駕駛行為的罰則,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有肇事行為發生,還有可能吊銷其駕駛執照。

(2)刑事責任:

例如本文的案例二: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

只要有第一點的危險駕駛行為,理論上對方就有行政責任的部分,至於刑事上,有些不理性的駕駛會逼迫我們停車,然後下車尋求理論,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公共危險罪;甚者,如果還叫囂咆哮、言語辱罵,或帶著球棒或類似的武器作勢要有所攻擊的動作,也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

如果因為這樣導致有事故發生,有人受傷、甚至發生死亡的情況時,最重可成立殺人、過失致死、重傷害或過失傷害等罪。

(3)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部分,如果有前面第2點刑事狀況發生的話,例如有發生交通事故、或是對方有下車來恐嚇或做出傷害行為,我們可以求償因為心生恐懼、受傷或車體有損壞的部分來要求損害賠償。

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

首先,現在不管是汽車或機車,加裝行車紀錄器都是很常見的方式,除了記錄前方的行車紀錄,後方或側邊的部分也可斟酌加裝,除了完整記錄外,如果有朝一日需要用上,行車紀錄器可提供的價值將不可言語。

其次,謹記放慢自己的行車速度,且注意行車距離,避免車輛發生碰撞,如果對方有惡意按喇叭、閃燈、逼車等行為,利用我們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進行檢舉,讓對方有行政上的責任即可,盡量不要主動挑起衝突。若是被惡意逼車到停車或路肩,應直接撥打110報警。

鴻安小叮嚀:

關於危險駕駛行為,真的防不勝防,所以還是勸告大家,外出上路要記得加裝行車紀錄器來保護自己,也不要做出危險駕駛行為讓自己受罰了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閃大燈會被檢舉嗎?

標題與內文不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所以重點在於「按喇叭和閃大燈」的方式,其實只要依照《道路安全規則》規定,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就不至於吃上罰單。

閃大燈違法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相關規定指出,「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也就是想要提醒前方超車的話其實閃大燈最多只能一下,不然很可能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的未依規定超車開罰檢舉,罰鍰3,600元到6,000元不等!

什麼時候可以閃大燈?

說明:當綠燈亮起,後方駕駛發現你遲遲沒動作,就會用閃大燈的方式取代喇叭,提醒你可以起步了~如果你不熟路況,導致車速變慢擋到別人時,甚至後車廂沒關好,後方駕駛也會用這個方式提醒。

如何檢舉危險駕駛?

如何檢舉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警察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1 第1 項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為之一。 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地、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 ,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網進行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