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 證 信函 查 無 此 人

存 證 信函 查 無 此 人

存證信函是經過郵局掛號遞送作為『特定意思通知或特定意思表示』的一種證明文件,簡單說就是怕口說無憑,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意思通知,是保存證據的方法。在訴訟上,法官無法只憑雙方當事人隨便說幾句就信以為真而做判決,要如何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是真的,這時候存證信函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法律評析

存證信函最常用在

  • 租賃、
  • 解除契約和
  • 催討債務等等。例如:買賣房屋,對方卻沒有依約給付房屋的價金,此時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給付價金否則要解除契約,在存證信函載明:「函請台端應於七日內給付剩餘價金新台幣○○○元,逾期即以本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通知。」對方再收到存證信函後七日還是沒付款,則生解除買賣契約的效力。既然存證信函是意思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拒收該怎麼辦?
  • 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時,第一步要先完整保留被退件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信封上會記載退件的理由,例如:查無此人、遷移不明、查無此址或拒收等等,若日後要進行訴訟,可提出被退件的存證信函以茲證明。存證信函被退回時,如果信封上記載「拒收」,只要是收信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拒收,在法律上仍屬合法送達。寄發存證信函時,最好連同對方的聯絡地址及戶籍地址一起寄發,避免對方已搬離聯絡地址或戶籍地址而無法送達到的情形。如果聯絡地址和戶籍地址都沒有人收,在訴訟上可作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對方拒收的存證信函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此時,可以向法院聲請

  • 公示送達,透過法院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一樣可以讓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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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禮後兵—-善用存證信函

    存 證 信函 查 無 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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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證 信函 查 無 此 人
    存 證 信函 查 無 此 人

    文 / 劉孟錦律師

    【問題】

    一、存證信函是什麼?
    二、存證信函有哪些功用?
    三、存證信函的效力如何?
    四、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領有哪些?
    五、如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
    六、對方不收存證信函,怎麼辦?

    【解析】

    一、存證信函是什麼?

    一般所稱的「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郵政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由郵局備作證據者,稱為存證信函。故存證信函必定是掛號信函,且限定於國內信函,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的地方,如果收件人在國外,則無法向外國寄發存證信函。

    二、存證信函有哪些功用?


    存證信函,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有利的證據。故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茲說明如下:

    (一)以存證信函表明一定的立場:有些情形,雖然並不一定要寄發存證信函,甚至在法律上並不強調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但是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明自己的立場。在許多民事、刑事上的紛爭,為要求對方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對方躲債避不見面,此時即可寄發存證信函,限他在一定期間內清償或出面解決,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通常在雙方係親友、舊識或有一定情誼者之間,如果逕行採取法律行動,難免增加誤解或怨懟,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出面處理,所謂「先禮後兵」,或可給對方某種壓力,亦不失為一種表明立場的方式。但是如果對方蓄意賴帳或意圖脫產,寄發存證信函,反而提醒對方早做防備或加速脫產動作,應特別注意。

    (二)以存證信函為一定的意思通知:在某些情形為確定

    當事人

    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為特定的意思通知,才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證明確實曾為此種意思通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意思通知,是一種保存證據的最好方法。例如買受人發現出賣人所出售的房屋有瑕疵時,買受人應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出賣人。又如有些債務未定履行期,則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指定履行期,於履行期屆至但債務人仍未履行時,再寄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後解除契約;如果債務已約定有履行期,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寄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後解除契約。

    (三)以存證信函為一定的意思表示:例如買受人不依約給付價金,出賣人可經催告程序後,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而發生解除契約的法律效果。一般對於「催告」及「解約」大多分別二次寄發存證信函,即先寄發催告的存證信函,再寄發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其實,催告及解除契約的通知及意思表示,可以以一次存證信函讓它發生催告及解除契約的效果,實務上亦承認附條件的意思表示,例如在存證信函載明:「……特函請台端應於十日內給付所積欠的價金新台幣○○○元,逾期即以本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通知。」則對方收受存證信函後十日仍未付款,則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因條件成就而發生效力,自不必再次發存證信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

    (四)以存證信函釣取證據:這個功能運用之妙,容由讀者自行揣摩與運用。舉例而言,如果某人向你借錢,約定一年後清償(或分期清償),但是卻沒有書立借據或其他證據,此時寄發存證信函要他在一定期間內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如果對方回信說我們之前已約定好在一年後清償或分期清償,你怎麼可以反悔……等等,則對方已承認有借款的事實,也是一種借款的證據。

    三、存證信函的效力如何?

    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外,大多未強行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但不論法律是否規定須用書面,如以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則存證信函的副本即可當做曾為此意思表示的有力證據。因為存證信函的副本,郵局已在上面蓋有郵戳、日期及編號,又有對方收信的回執證明,得以之作為訴訟上強而有力的證據。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時口頭上的「千金一諾」,還不如一紙存證信函來得有效,所以應善加利用存證信函的證據力。

    四、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領有哪些?

    存證信函性質上仍屬一般私文書,仍應注意一些撰寫要領:
    (一)應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副本得以影印方式為之,按雙方當事人人數外加一份郵局留存。
    (二)內容儘量精簡,只要明確表明目的即可,但應注意達到法律效果,故撰寫時應注意人、事、時、地、物等重點,金額儘量用國字大寫。
    (三)如有多頁,郵局會在騎縫處蓋騎縫章,故寄件人並非一定要於存證信函上蓋騎縫章,但一般多會蓋騎縫章。
    (四)如有增、刪,須於欄外註明訂正之字數,修改處也要蓋章,文字須清晰可辨。
    (五)回執證明應妥為保管,以為對方已收信的證明,通常回執證明最好與存證信函副本一併釘好妥為保存。
    (六)信函內容不要長篇大論,儘說些無關重要的話,說得太多,容易出錯,最後反而變成對方反駁或攻擊自己的證據。四兩撥千斤,妥適運用太極心法,存證信函才能發揮最好的功效。
    (七)如果案情複雜,最好請專業律師撰寫,以免弄巧成拙,大意失荊州。法律文件處處是陷阱,處處是學問,相信專業,總比相信自己的直覺好。

    五、如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


    如果寄發存證信函後,自己保留的副本遺失或沒有收到回執證明,應如何補救?因郵局的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郵局得銷毀之,因此,如果自己保留的副本遺失或沒有收到回執證明,可以在上述期間內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申請發給證明。

    六、對方不收存證信函,怎麼辦?

    有些債務人存心賴帳,就怕債主上門討債,郵差按鈴不開門,存證信函也不收。如果對方拒收存證信函,可以為下列處理:
    (一)將退回來的存證信函完整保留,不要拆封,因為信封上會有退件的理由(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
    (二)在發存證信函時,最好連同對方的聯絡地址(居所地)及戶籍地址都寄發,如果只對聯絡地址寄發,可以再對戶籍地址寄發一次。
    (三)如果居所地和戶籍地都沒有人收,在訴訟上可作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
    (四)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照樣可以讓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五)如果對方

    故意

    拒收、查無此人或遷址不明,則應考慮是否逕行採取訴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就是保存證據,但是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並不以此為限,例如向對方施加壓力、發出最後通牒、警告對方、釣取證據、為催告通知、解除(終止)契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抵銷等一定的法律效果,善加運用甚至還可能發生反敗為勝的效果。法律由人念,官司由人打,討債也是各有神通,運用之巧,效果之妙,存乎一心,繫乎一念,就看你的功力了!存證信函大家都會發,但是能否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達到預期的特定目的,才是寄發存證信函的秘訣。


    作者簡介

    劉孟錦律師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灣法律網 主持人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發行人
    電話:(02)2363-5003
    傳真:(02)236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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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以來,經常被問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有存證信函的範本嗎?寄存證信函的流程?如果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怎麼辦?存證信函無人招領、被退回,還有效嗎?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一定要回應嗎?

    因此,決定寫篇文章幫大家解答以上各種疑惑。

    首先,先來了解存證信函是什麼?有什麼效力?什麼時候應該要寄存證信函?

    寄存證信函時,需要準備一式三份,採用雙掛號寄出,其中一份寄件人自己留存、一份會留在郵局、最後一份寄給收件人,日後要是發生訴訟,寄件人就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上的寄信日和內容,作為其已將特定內容告知收件人的證據。因此,所謂存證信函,就是將雙方間的溝通過程作為證據保存的文書

    法律上沒有規定存證信函具有特別的效力。只是寄件人選擇用存證信函正式告知,通常已經預見將來可能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準備拿存證信函當作證據,所以存證信函經常帶有警告的意味。要是收到存證信函,千萬不要直接忽略,建議依存證信函的內容進行必要的回應

    什麼情況下,會需要寄存證信函呢?
    原則上沒有任何的限制,只要希望寄件人藉由存證信函達到警告、或保存告知的證據的目的,都可以寄存證信函。常見的情況,像是:
    (1)限期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出面協商或一定的作為(例如最近高端疫苗對於媒體近日報導其產線像家庭代工,高端疫苗就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媒體網路新聞立刻更正並下架該不實報導);
    (2)向對方提出請求(例如請求還款、給付貨款)或行使權利(例如解除契約);
    (3)通知對方已經完成某項特定事物(例如通知已為對方辦理提存)等。

    存證信函怎麼寫?

    一.格式方面:
    可以到郵局臨櫃購買存證信函的紙張,直接手寫;
    也可以在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檔案,以電腦打字完成。

    二.內容方面,主要注意以下原則:

    1. 明確特定存證信函所涉及的事項(例如:究竟是針對哪一筆借款、哪一個專案)
    2. 清楚、完整地表達己方訴求(例如:希望對方在何時、完成什麼事)
    3. 內容精簡、注意用字遣詞,切勿寫出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因為自己寄出的存證信函,也可以被對方拿來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得要特別注意內容,針對必要事項加以說明即可,避免長篇大論,以免將來拿存證信函作為反駁自己或攻擊自己的證據,反倒成為訴訟上的弱點。

    三.存證信函有範本嗎?照抄範本好嗎?
    網路上雖然有很多存證信函的範本,但除非案例事實完全相同,否則不建議直接照抄範本內容。畢竟雙方走到要寄發存證信函/收到存證信函的地步,後續很可能產生訴訟,那麼最好事前推演後續可能的發展情形、評估雙方的訴訟資源,通盤擬定訴訟策略,再決定實際撰寫的方向、內容和寄出的時點。
    另外,存證信函將來可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論是作為己方或被對方作為證據),所以不但需要謹慎選擇用詞,保護好自己,也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誘導對方回應、設法取得更多資訊或證據,進一步調整後續的訴訟策略。因此,建議和律師充分討論後,再委由律師援引相關的法條、證據,撰寫完善的存證信函會比較好。

    四. 存證信函怎麼寄?

    1. 份數:
      依照收件人數,再加上寄件人留存的1份、郵局存證1份。
      舉例:若收件人3人(正本收件人1人、副本收件2人),則總共準備5份。
    2. 蓋章:
      寄件人要在存證信函首頁右上角蓋章(法人要蓋大小章)。若存證信還有兩頁以上,每一頁之間蓋上騎縫章。
    3. 寄交:
      郵寄前可以先準備好信封(一般信封即可、每一個收件人一個信封)。向郵局窗口表示要寄存證信函,等窗口核對數份存證信函的內容都相同、登記好存證號碼後,就可以裝進信封裡,稍後郵局會以「掛號附回執」的方式寄出。
    4. 收件地址:
      最好同時寄送收件人的戶籍地址和通訊地址。
    5. 費用:
      (1)存證信函本身的費用:
      存證信函的費用第一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則是每張30元。
      (2)郵資:
      根據信件重量和地區不同(註:存證信函也可以寄送到國外)。
      (1)+(2)就是寄存證信函的費用了。

    五. 保存好回執卡:
    等郵局把存證信函寄給收件人,郵局會將回執寄回寄件人。寄件人要把掛號回執收好,將來可以作為對方已經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六. 郵局會保留存證信函多久?
    郵件處理規則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期滿後銷燬之。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留存在郵局的存證信函副本(郵務營業規章第117條)。

    存證信函被退回怎麼辦?

    完整保留遭退回的存證信函,不要拆封。郵局會在退回信件的信封上蓋印並註記退件的理由(例如: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地址欠詳、查無此址拒、收等)。

    1. 【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地址欠詳、查無此址】:
      若無法查到收件人的正確收受地址,則可以把被退回的存證信函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2. 【收件人拒收存證信函】: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信件既然處於對方可以支配的範圍、對方隨時可以接受,則應該認為信件內容已經送達而發生效力,不會因為收件人故意不收而有所影響(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28號裁定)。
      不僅如此,通常在訴訟上會把拒收存證信函的行為,作為收件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影響法官的心證。
    3. 【因逾期招領而退回】:
      最高法院延續前述「信件已經進入收件人的支配範圍,收件人可以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的理論,認為:
      原則上,當招領通知單貼在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地址時,可以合理期待收件人會前往郵局領取信件,處於收件人可以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所以應該讓寄件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即便收寄人沒有實際領回信件、甚至信件因為逾期招領而遭退回),以免收件人刻意逾期前往郵局領取信件,刻意讓信件無法送達。
      例外在收件人可以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時,才會不發生送達的效果

      結論:收到招領通知時,別以為不去領就沒事了。當招領通知貼上的那一刻,法院原則上就當作收件人已經收到信了,所以要記得時常收信、收到招領通知,要趕緊到郵局領回信件呀!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新聞稿:
      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係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招領郵件,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一定要回應嗎?有回覆期限嗎?可以不理會存證信函嗎?

    雖說存證信函只是寄件人的主張,收件人並沒有回應的義務,即便置之不理,不會違法,也不會有罰則。但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若與事實不符,不予理會、未予以反駁/澄清,將來訴訟時,便可能會被對方指控是惡意逃避或默認存證信函的內容,影響法官的心證,所以如果收到存證信函,建議及時回應比較妥當。

    至於回應的格式不拘,要使用一般書信、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都可以,但考量雙方既然有可能發生訴訟,將來可能得上法院釐清事實、解決紛爭,建議同樣以存證信函回覆、留存證據會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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