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移民台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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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士怎样移民台湾?

最近在后台咨询我移民台湾的朋友比较多,这里就给大家做一个回复。目前来说,中国台湾推行的有投资移民、技术移民、亲属移民等等。

1、投资移民:向台湾地区投资600万台币,即可获得永居权。

2、技术移民:需要是台湾紧缺的人才,另外,像传教士、医生这两个职业,也得到了台湾方面的特殊照顾,只要他们能够对台有所贡献,可获得绿卡。

3、亲属移民:这是以往大陆人士用的比较多的办法,即和一位台湾人结婚,7年后可以获得身份。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台湾的投资移民只针对港澳台和外国居民,对于中国大陆人士暂时没有开放。

但大陆人士有一个折中的办法,类似于投资移民,台湾移民署称之为“投资经营管理签证”。方法为:在台湾投资20万美金开办公司,正常经营纳税即可。不过这种办法获得的并不是永久居留权,而是一个临时签证,期限为三到五年,如果公司经营正常,就可以续签。

有折中的方式,也就有“曲线救国”的方式,就是先取得一个第三国身份。

比如说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像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等,拿到了这些国家的身份,你就是华人了,台湾移民署有专门的法律接待海外华人,只要你的动机单纯,只是想去台湾生活,那么一般都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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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移民台湾

在我接触到的咨询者当中,移民台湾的目的无非有三个。

第一,喜欢台湾小清新、压力较小、节奏较慢的生活。在这一点上,香港地区居民尤为看重。和香港相比,台湾的物价、房价更为便宜,生活压力更小。

有许多香港人存了一辈子钱,但在香港养老成本太高,于是选择来台湾买个有大阳台的房子,颐养天年,不再忍受“寸土寸金”拥挤的港岛。

第二,喜欢台湾护照的便利。中国台湾护照免签国家多达11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更包括有日本、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美国、韩国等这些热门旅游地点。一本护照在手,真可以做到说走就走。

第三,一种情怀。有些人就是喜欢台湾,就觉得中国人自己的地方,想去住就去住,在自己的国家,体验不同的制度,这不是每个国家的人都能有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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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没有悲壮的“大江大海”

这几年来,不管是大陆还是港澳居民,前往台湾定居的人数原来越多。

下面是我从台湾移民署找到的数据资料。

数据显示:“民国107年”,也就是2018年全年,中国大陆地区移民台湾的人数有11684人,获得定居许可的有4884人。香港地区为4148人,获得定居许可的为1090人。澳门地区为1141人,获得定居许可的为177人。

定居许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永久居留权,是可以直接申请台湾身份证的。

而港澳居民移民台湾的人数增加就更为明显,数据显示,“民国103年”,也就是2014年,港澳居民移民台湾人数为697年,到了2018年,人数已经上涨为1267人,翻了几乎一倍。

中国台湾以较为轻松的生活节奏、较小的生活压力和美丽的人文风景,吸引这大陆、港澳居民前往定居。另外,中国台湾于今年正式实行了同性婚姻合法,也吸引了不少“志同道合”的华人前来。

这是时代的进步。

在几十年前,谁要是敢写“移民台湾”的攻略指南,会被直接当成“投敌”抓起来,你看我现在不是正在写嘛,这不正是进步嘛?

就那个年代,大陆、台湾居民不要说自由迁徙,就算是互通信件也是难于登天。

台湾著名作家龙应台,写过一本《大江大海1949》,还曾经被列为禁书,用文学手法描绘了那一代中国人移民台湾的悲壮历史。仓皇之间,多少家庭分崩离析,妻离子散,生离死别,那湾浅浅的海峡,成为了华人世界最惨痛的乡愁。

两岸三地本是一家,天下华人同根同源。

在政策开放的今天,中国人可以自由选择想要居住的地点,不管是大陆、香港、台湾,都是中国领土,都欢迎你前来定居。兄弟不必分离,夫妻不必两岸,父母子女不必生离死别,再也没有“大江大海”的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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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2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6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51日起施行。

大陆人如何入籍台湾?

大陸人士依親定居入籍條件.
大陸人是台灣人的配偶,可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4年,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可申請定居入籍台灣.
大陸人和台灣人結婚之12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因父或母一方是台灣籍及有血親關係,可申請定居入籍台灣.

台湾可以移民吗?

台灣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直接投資移民台灣。 大陸人和台灣人結婚,或大陸人是台灣人的直系親屬,包括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70歲以上父母,申請依親居留或定居。 大陸人是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份的港澳居民或外國人的配偶或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請停留。

怎样成为台湾人?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2、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移民台湾需要什么条件?

若符合下列條件任一項,即可移民台灣。 1.來台居留台灣滿1年且1年內出境不超過30天。 2.在台連續住滿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270天以上。.
每年最少聘僱2名以上台灣員工。.
公司需營運滿3年。( 若營運未滿,身分證可被追回).
投資或設立公司須有實際業務,確實經營與繳稅。( 因此買房地產或股票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