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加班費怎麼算?平日加班費跟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有不同嗎?雖然勞基法加班費的規定寫的非常詳細,但還是看得霧煞煞嗎?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一、關於勞基法加班費的規範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接下來就帶大家來看,不同時間點的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二、平日加班費計算常見的平日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如果勞資雙方有其他約定,那麼約定好的「正常出勤工作時間」就是該勞工的平日上班時間),平日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基準可以在第24條找到:
(一) 加班費計算基礎不少民眾的工資裡面包含底薪、各種加給薪資、全勤獎金等,所以好奇加班費是用底薪算嗎?還是綜合起來換算成時薪?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二) 加班費的時薪計算範例以2021年最低工資來看,每月基本薪資為24,000元。
計算公式為:【(每週40工時X1年52週)+第365天的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計算公式為:月薪24,000元÷每月30天÷每天8小時=100元 (三) 加班費試算
計算公式為:時薪100元X1.34倍=134元。
計算公式為:時薪100元X1.67倍=167元。
計算公式為:時薪100元X2倍=200元。 三、例假日、國定假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規範
★休息日加班費這樣計算:
(一)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因此如果是合法上班的情形,薪資就應加倍發給;但如果是違法上班的情形,除薪資一樣要發(第9到第12小時會與合法上班不一樣)外,還有會面臨主管機關的裁罰,要特別注意喔!
(二)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與例假日加班相同,薪資須加倍發給。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雇主要求加班就該給付加班費。看完上述文圖,是不是比較了解加班費的計算規則呢!勞工也要搞懂如何計算加班費,才能保障自己權益唷!(若企業若想避免勞資爭議,也可以尋求法律顧問協助擬定公司制度或處理糾紛) 以上是加班費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想看更多「勞資爭議」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加班系列-加班時間須滿30分鐘,未滿者不給付加班費,可以嗎? 雇主制定的員工加班管理要點,規定必須超過半小時以上,始計算延長工時,若勞工延長工時未達半小時者,則不給付加班費,可以嗎?答案當然是:不可以。勞工只要有加班的事實,加班時間是以分鐘為計算基準。 下舉勞動部民國111年4月29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5786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從事銀行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0年4月28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所僱勞工劉君於109年12月20日至110年1月19日期間因設定保全延長工時總計100分鐘,應給付劉君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633元【110年1月工資6萬8,300元(薪資3萬5,800元+整件津貼3萬,100元+伙食津貼2,400元)÷30日÷8小時÷60×4/3×100分鐘】,惟訴願人未給付任何金額,其他勞工亦有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不足之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理由: 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0年4月28日勞動條件檢查談話紀錄,訴願人說明:「問:請問為何保全設定皆無申請延長工時之紀錄?答:因為訴願人規定半小時為單位,保全設定皆未超過半小時,故皆無申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為法律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紀錄明確化,以備作為勞資爭議之佐證,訴願人既有覈實記載出勤紀錄之法定義務,原處分以訴願人之出勤紀錄作為判斷劉君等人是否有延長工作之事實,並無疑義。另依勞委會101年5月30日函之釋示,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訴願人自不得以自行訂定之加班管理要點及勞工未於加班系統申請等理由,主張排除法律規定之適用。是劉君等人超出正常工時仍提供勞務,應屬延長工作時間,訴願人即應於當期工資發放日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