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2.4 勞工處表示,外籍勞工於入國或接續三天內,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雇主應檢附外國人入國/接續通報單、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通報縣府,未於三天內通報者,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處特別提醒雇主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及本府行政分流政策, 承辦單位:勞工福利科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 入國通報:雇主或仲介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報:
接續通報:雇主或仲介應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於簽署日)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報:
表單下載:請依勞動部最新公佈之表單提交本處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三日內,應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申請人應備文件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入國 3 日通報(委託仲介/直聘
接續聘僱通報
相關表單下載 另附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外勞服務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66、6480、6481及6439 傳真:(02)89658697 入國通報 詳細內容: 申辦說明:
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入國/接續通報應繳付文件如下: 前開資料經審核資料無誤後,本局將開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於外國人入國後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保障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權益。 ◎注意事項: 接續聘僱外籍移工通報一定要重新簽署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勿使用舊版簽名,涉及外國人來臺前所發生之全部費用及借款部分無須填寫,如有填寫,請重新簽訂送件。 ※上述各類通報若為廠工類者,外國人名冊須上『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查察暨諮詢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參考網址) 【勞動力發展署】 /【為民服務】 /【下載專區】 /【類別:各類移工申請表】 (建議使用以下瀏覽器連結上開網址:IE10(含)以上版本、最新版本Chrome、最新版本Firefox) ※諮詢電話:本局跨國勞動事務科(03-3392551)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1 瀏覽人次:36178 人 雇主辦理所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通報案件 自111年7月1日起至勞動部「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辦 申請案件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布之表單提交,並以正本彩色掃描上傳系統。 請雇主及仲介公司注意,111年度1月1日起,外國人廠工最低基本工資為25,250元。 雇主於辦理【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通報時請一併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仲介代辦業務請加附以下文件: 委任書正本、工資切結書 (若辦理新入國通報請攜由國外帶回之正本)。 單位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591-35592,35581(方小姐、蔡小姐、毛小姐) 入國通報檢查作業流程及所需文件 服務e櫃台/附件下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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