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七 五 租約 補償

佃農領取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之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取得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得僅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如未依規定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此外,若佃農另領有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者,係屬損失之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嗣乙君於109年間為收回耕地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關係,甲君自乙君取得補償費630萬元,惟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該筆其他所得,遲於該局進行調查時,甲君始補申報該筆315萬元(630萬元50%)之其他所得,並補繳稅款37萬元,惟於調查後補報補繳稅款已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37萬元處0.4倍之罰鍰14萬8千元。
       該局提醒,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佃農如有領取補償費應依規定將補償費之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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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4-27 更新日期:2022-04-27 點閱次數:1612

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鄉(鎮、市、區)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地租之數額、種類、成色標準、繳付日期與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租約內訂明;其以實物繳付需由承租人運送者,應計程給費,由出租人負擔之。

承租人應按期繳付地租,出租人收受時,應以檢定合格之量器或衡器為之。

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物繳租。但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付之。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耕地租約之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但當地有特殊習慣者,依其習慣。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租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約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收回自耕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拒絕續訂租約者。

出租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超收地租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者。

承租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一、土地有三七五減租該如何處理?

(一)因土地價值的提升,對於持有三七五租約的私有耕地之地主,倘若要將該私有耕地賣給第三人,由於其上仍有受三七五租約保障之佃農存在,因此首要先處理好與佃農間權利義務關係,並終止三七五租約,以便於作後續貸款或買賣等事項。

(二)尚須注意的是,佃農對於該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具有優先承買權,地主仍須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地1項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即該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時,地主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為建築使用時,地主取得終止權。

(三)倘若佃農不願意終止三七五租約,地主仍可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78條規定,終止租約,並由直轄市政府依據同法第77條規定標準計算佃農應領之補償。

三 七 五 租約 補償

二、承前,土地所有權人取得終止權後,其對於佃農依法仍應給予之補償或保障有哪些?

(一)佃農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且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佃農承租人應以書面通知地主即出租人。

(二)佃農承租人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地主即出租人須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之地價補償佃農承租人。

(四)地上物作合理賠償。

三、土地有三七五減租仍然可以進行貸款及買賣,但仍要注意相關事項:

(一)土地有三七五減租,仍然可以進行貸款及買賣,但要先將該三七五租約作終止等處理,已如前所述。又倘若地主與第三人成交買賣時,一定要記得告知佃農承租人,並取得佃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書面,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二)佃農放棄優先承買權,地主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倘若該三七五租佃登記仍然存在,則買受之第三人得另向當地農業管理機關申請調處補償,會同辦理塗銷登記;若該土地已變更為都市非農業用途使用土地,可以請求分割土地或以價金補償後會同塗銷。

四、另外,地主與佃農間對於補償的金額有爭執,一樣可以循法律途徑由法院裁定補償金額唷~!倘若您名下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想要出售予地三人或欲辦理貸款,可以直接洽詢本事務所,由本事務所為您服務並提供您妥適地建議。

三 七 五 租約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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