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退除役官兵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提出參訓申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通訊)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後參加。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前條申請補助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四、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准參加。
五、逾第五條所定補助金額或次數。
六、逾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
七、申請補助課程已由政府提供全額訓練費用之補助。
八、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7年職訓課程一覽表
詳細內容: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為有效提升榮民、榮眷、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107年開辦13班次職訓課程。
2.有意參訓者可上網報名(//eis.vac.gov.tw/station/report.asp?station=4)或逕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就業站03-4375863分機136、164、220、137。
最後更新日期:1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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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眷)參加職業訓練 發布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 其他申辦方式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 一、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職訓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凡欲申請「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者,領取就業穩定津貼期間不得參加輔導會所屬各機構辦理之自辦或委外職業訓練)。另本會辦理之職技訓練,同一時期僅能選擇一個班隊參訓。
- 二、 本會職訓旨在提供榮民(眷)「職能轉換訓練」學習環境,為使政府有限職訓資源發揮最大功效,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自第5次起,採自費方式參加,辦班機構對其參訓者應酌收20%訓練費,收費標準如次:
- (一) 自辦訓練:以該班隊訓練成本總和除以計畫招訓人數計價。
- 1. 養成訓練: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保險費及參訪費。
- 2. 日間短期及夜間在職: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保險費。
- (二) 委外訓練:以該班隊決標價除以計畫招訓人數計價。
- (一) 自辦訓練:以該班隊訓練成本總和除以計畫招訓人數計價。
申辦資格
★招訓對象:
- 一、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 二、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 三、 國軍屆退志願役官兵。
- 四、 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之遺族。
- 五、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配偶、子女及遺眷)。
- 六、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新移民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
申辦流程
網路報名:
- 1
- 2
選擇課程,點擊「我要報名」
-
3
登入會員
- 4
完成報名
備註
國防部志願役屆退官兵報名者,推薦單位必須保證至結訓為止,不得提前退訓。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聯絡電話:(02)29530844 傳真:(02)29645380
上班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上午8:00~下午5:00
聯絡地址:22064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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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