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我們保險制度中,按照主體來區分,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明白,下面就稍作介紹:
(一)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二)要保人
所謂要保人參照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來,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更對於投保的標的,例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等還需要具有保險利益。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例如:為名下房屋投保火災險,當房屋出賣予第三人,這份火災保險原則上就會失去效力。
而保險利益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兩部分,分別規定在保險法第14條到第16條。其中人身保險部分,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等四種關係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父母可以合法為子女投保意外險。
(三)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開的狀況,除了要保人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外,在人壽保險中也有特別約定,第三人所簽訂的死亡保險契約,一定要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好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並且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同意(保險法第105條)。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四)受益人
參照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簡而言之,受益人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金的人,而受益人通常都是具有親屬關係之人,但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特別強調「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義務 | 權利 | |
保險人 | 1、危險承擔義務 2、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義務 | 1、向要保人收取保費 |
要保人 | 1、繳納保險費 2、據實告知義務 3、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4、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5、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 6、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 | 1、可同時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2、決定其他受益人 |
被保險人 | 1、據實告知義務 2、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3、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 4、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 | 1、賠償請求權 |
受益人 | 1、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 1、賠償請求權 |
2021-01-21 | 保險觀念 理賠 解約 | 186852|
在買保單前,你應該會先看看想保的保險商品的 DM,確認要買的保單後,你需要填寫要保書,如果連 DM 、要保書上的內容都看不懂,那就別提要看保單條款了,因此, MY83
將一步一步大家從保單的 DM 及要保書開始認識,從最基本的保單是屬於哪個險種、誰可以保開始說起,在這篇中,我們總共會介紹 17 個保險名詞,如果你是一個保險新手,別擔心,建議可以從這一篇開始看起哦!
目錄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有需求、才需要保險,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是誰要保保險、該找誰投保,以下是常見的四個和保險對象有關的名詞: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分為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
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
被保險人: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受益人: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配偶、家人或其他要保人指定的人。
我們來用一張圖來簡單了解他們之間的關係: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而每一個保險對象所需的險種都不盡相同,在 MY83 站內主要有介紹以下七個壽險公司有承保的險種,分別為:
壽險: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多半是家人)可以領到生前約定的理賠金額。
意外險:約定被保險人因為意外(外來、突發、非疾病)時,受益人可以領到死亡或失能理賠、意外醫療理賠。
醫療險:約定被保險人因故住院時,受益人可以領到住院、醫療雜費等理賠金。
癌症險:約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時,受益人可以按癌症種類申請到對應比例的理賠金(多為一次給付)。
重大傷病 / 重大疾病險:約定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疾病(詳見文章)時,受益人可申請理賠金(多為一次給付)。
失能險:約定被保險人因為意外或疾病失能時,經一定時間後,可申請到一次理賠的失能保險金。
儲蓄險(非保障險種):提供儲蓄和保險雙重保障,但保額通常較低、保費卻較貴。
因為每一個險種的特性、保障範圍都不一樣,我們在個別的險種都有基本介紹,有興趣的人可以點選上面的連結了解更多哦!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保險的險種如此多樣,而每一個險種都又有各自的標題,如果一個一個找,就像大海撈針一樣,很花力氣,建議將這些名詞的意思都大致了解後,能比較快速地找到自己理想的保險商品哦!
主約:可以單獨購買的保險契約。
附約:不能單獨購買、需搭配著主約一起購買的保險契約。
定期險:保障一定年期,如:10 年定期壽險,即保障 10 年,到期後契約終止。
終身險:保障終身。通常繳費 20 年後即可不須再繳保費。
還本險:符合一定條件,會退回保費的保險商品。如:被保險人身故、繳費期滿或一定年限後,保險公司會將所繳保費給付給受益人。
不還本險:保險契約滿期後,不會退回保費的保險商品。
保險除了是給自己的保障,也是許多人會規畫留給伴侶、家人的愛。您在填寫要保書時受益人都怎麼填?指定受益人有這些眉角你知道嗎?少做這一步你的保險金會被列入遺產並被課遺產稅! 訂定保險契約並且繳費的人,可處理保單事務,如更改資料、退保、提取現金價值等。一般需要年滿18歲。 被保險契約保障之對象,如果被保人發生事故達到理賠條件,就會啟動理賠。 當被保人身故時,獲得理賠金的人。受益人有可能是要保人、被保人或是要保人指定之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可多於一個,並依照順位、分配比例獲得賠償。 醫療險、癌症險、失能險、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與醫療相關的險種受益人為被保人本人。 若您沒有填寫指定受益人,則將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保險金。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配偶為當然繼承,不列入排序)依序為: ◂手機版面時,表格可左右滑動▸保險常見「角色」
要保人:買保險的人
被保人:被保險保障的人
受益人:獲得保險理賠金的人
險種不同,受益人也不同
壽險、意外險:這類含有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的險種就會需要指定受益人。主要都是以直系血親、配偶、法定繼承人為主。
法定繼承人
繼承人
繼承比例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人數與配偶均分
第二順位
父母
配偶1/2
剩餘1/2按人數均分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配偶1/2
剩餘1/2按人數均分
第四順位
祖父母
配偶2/3
剩餘1/3按人數均分
同居伴侶、朋友可以是受益人嗎?
是可以的!大家通常覺得受益人會只限於配偶、直系親屬、法定繼承人,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例如:殺人詐保。但現代越來越多不婚主義者,為了給相伴多年的伴侶保障,你是可以將伴侶、朋友指定為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死亡?
受益人需以生存者為限,若受益人較被保險人早死亡,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若未重新指定則會列為受益人遺產。
如何變更保險受益人?
若您是在保單成立後想要變更受益人,只需填寫契變書,得到要、被保人的同意並簽名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即可變更。受益人的變更與保險公司、受益人同意與否都無關。
保險理賠金一定限額內不會被課遺產稅
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若未超過 3,330 萬,則不會被課稅,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為 2006 / 1 /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投保的保單
- 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同一人」
- 該筆保險金為「死亡給付」
但就算您滿足以上條件,保單卻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就會被列入被保人的遺產計算並將被課遺產稅,因此填寫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舉個常見的例子,多數人都會將配偶指定為受益人,但有過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就會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因此大家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且最後一定要再寫上「法定繼承人」,萬一指定受益人身故,其他法定繼承人也能在不被課遺產稅的情況下獲得理賠金。且保險金不像信託需要另外支付保管費用,因而許多高資產人士都愛用保險做財富傳承。
保險的理賠是「申請主義」
意思是必須有人提出申請,保險公司才會理賠,無論是壽險、意外險或醫療險都是這樣,且理賠時效僅有 2 年!因此若您有規劃保險一定要讓您的伴侶、家人等第三人知道,以免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的權益。若您的親人不幸離世,您可以透過國稅局查詢其金融遺產,包括:存款、保險、股票、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