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登錄後第一年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規定必須參加所屬公司幾種課程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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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業務員登錄後第一年,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規定,必須參加所屬公司
(A)30
(B)10
(C)15
(D)9 種課程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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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保險法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認識#24293

答案:D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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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h Shiu 高一上 (2015/10/30)
第1年 9種課程 共30小時第2~5年 12種課程  至少需12小時/每年欲招攬年金保險業務 應參加第一年度在職教育訓練(利率變動年金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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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ining426 小一上 (2015/10/24)

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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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上 (2015/10/2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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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72 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 匯:A、公司 B、行號 C、團體D、個人 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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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壽險保險員

330 以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有何不同:(A)保險 相關款項收付方式(B)匯款費用之負擔(C)匯率風險承擔(D)以上皆是。...

10 x

前往解題

第 5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 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 練至少 24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具銷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少 1 小 時)。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三條第一項 必修課程中「年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後,始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具有傳統年金保險商品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招攬資 格者,如受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或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 之處分,應重新取得資格,並經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2 至第 5 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 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 少 1 小時)。第 6 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 訓練課程(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 關法規至少 1 小時)。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匯率 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招攬資格,暫停授權其次 一年度招攬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自完成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 起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及課後測驗,測驗合格者,由所 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該課程訓練時數每 3 年完成 6 小時,其中 法規時數至少 2 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自完成 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起再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 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完成第三條第六項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並 測驗合格(以下簡稱完訓),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該課程者,所屬公司 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資格。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參加之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應完 成 2 小時。


問題詳情

23.業務員登錄後第一年,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規定,必須參加所屬公司
(A)30
(B)10
(C)15
(D)9 種課程之訓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9688
統計:A(35),B(6),C(27),D(174),E(0)

用户評論

【用戶】Hugh Shi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年 9種課程 共30小時第2~5年 12種課程  至少需12小時/每年

【用戶】yining426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答案為D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 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 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 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並取得相關資格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 業務員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得登錄為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 人公司,同時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 之業務員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 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 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 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 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8 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 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 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 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 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9 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 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 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 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 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 、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 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 員登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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