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

說明:一、復貴工會 108 年 2 月 22 日(108) 工字第 108022201 號函。 二、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定,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 司辦理之教育訓練。同規則第 13 條規定,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 練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 登錄。 三、次查本局於 107 年 2 月 14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704909630 號書函核示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 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 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 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 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四、承上,因保險業務員亦屬金融從業人員,保險業依本局上開 107 年 2 月 14 日函示,自 107 年起將公平待客原則課程納入應辦理之金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 課程,並要求所屬業務人員參加上開教育訓練課程,應無違誤;爰有關公平待客 原則教育訓練課程,倘業務員未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亦未參加本 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或參加教育訓練 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自應依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正 本: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嚴○龍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 ○源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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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公發布日:發文字號:法規體系: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金管法字第1060055630號書函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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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
          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
              達)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
              會通過在案。
          二、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
              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
                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
                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
正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副    本:本會檢查局、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

  1. 首頁
  2. 訓練課程
  3. 法定課程系列
  4. 公平待客
  5. 公開班-公平待客培訓班-數位課程

課程類型

線上課程

課程代號

TFFFHPO-0001

開課日

2022-04-20

結束日

2022-12-31

課程時數

3小時

課程地點

台北金融數位平台

標籤

法定課程 公平待客

認列時數

3小時

課程大綱

1. 金融消費者保護與公平待客國際趨勢

2. 國內公平待客管理與2022年監理重點

3. 國內金機構相關實務分享

4. 誠信行為與理專21誡管理

5. 問題與討論

課程介紹

法源

依據金管會107年2月9日金管法字第1060055630號書函,為具體落實及建立各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107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規定辦理每年至少3小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適合對象

各金融機構(含金控、銀行、票券、證券、期貨、投信投顧、產險、壽險、保  經、保代等)等主管與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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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三人以上團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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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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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金融專聘講師於本課程領域從事工作多年,具有豐厚之實務操作經驗與豐沛之專業知識,透過講師之講授,將帶領學員更快地掌握產業新知識與個案規劃執行。

收費標準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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