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繼承 美國遺產

美國的贈與和遺產稅是相連的,使用聯合稅貸(unified credit),就是算出贈與稅後,減去unified credit. 如果贈與稅少於稅貸,不須繳稅,多的部分要繳稅。....從2013年開始,未用完的免稅額可轉讓(portable)給未亡配偶。贈與和繼承如何免稅?海外贈與和繼承的免稅條件是:......

美國人與非美國人的遺產和贈與稅

美國的贈與和遺產稅是相連的,使用聯合稅貸(unified credit),就是算出贈與稅後,減去unified credit. 如果贈與稅少於稅貸,不須繳稅,多的部分要繳稅。如此只要有贈與,就重算一遍,一年一年減除可用的credit。如果生前沒用完unified credit,過世時就用來抵遺產稅。因為Unified credit不容易了解,一般都把它換算成免稅額,稱之為相當免稅額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這個免稅額類似於line-of-credit. 您可以隨時用您的credit line ,用完為止。從2013年開始,未用完的免稅額可轉讓(portable)給未亡配偶。贈與和繼承如何免稅?
新移民另一個常碰到的大問題是海外贈與和繼承。當匯款入美國,唯一免稅的是外國人贈與的外國財產。其他借款、還款、投資、生意、工作等都有利息、紅利、和薪資稅的問題。若是透過沒有美國身分的親人把錢轉到美國來,則當心犯洗錢和逃稅罪。
海外贈與和繼承的免稅條件是:
1. 贈與人或被繼承人(過世者)是非居民外國人。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定居,也可能當非居民。
2. 贈與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LLC的利益等無形財產。遺留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銀行的存款等。
3. 如果受贈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國人的海外贈與或遺產十萬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贈與出過一萬美元(隨物價指數調整,2013年是$14,000),則要申報3520表,未報的人,罰款是遺贈金額5%一月,最高罰款25%。
​4. 如果受遺贈後變成有海外資產,則要每年申報外國帳戶和資產。如果是公司、合夥等的大股東(持股10%以上),還要報很多商業的資訊報表。
贈與免稅額(Gift Exclusion)
贈與是否要課稅取決於四種因素:1)贈與人的身分,2)受贈人的身分,3)財產的種類和 4)財產所在地。從表一可以看出,贈與人如果是美國人,那麼全球財產都在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內。贈與人如果是非美國人,那麼只有美國的有形財產要課稅。無形財產和非美國財產是免稅的。

台灣人繼承 美國遺產

1. 年度免稅額以每個受贈人計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額。一般免稅額是一年1萬4000美元(2013/14),按物價指數調整。不管送給任何受贈人都可享受這優惠。夫妻免稅額分兩種,送給公民配偶,無限免稅。送給非公民配偶,免稅額一年$143,000/147,000(13/14)。隨物價指數調整。
2. 終生免稅額是以每個贈與人計算的,美國人和非美國人的終生免稅額不同。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額是500萬美元,隨物價指數調整。2013和2014年分別為525萬和543萬元。非美國人(非居民外國人),則贈與美國財產,沒有終生免稅額。但非美國人贈與非美國財產或無形財產,則完全免稅。下表從贈與人、財產所在地、和受贈人的角度來分析各種贈與免稅額。
​遺產免稅額(Estate exclusion)
​遺產是否要課稅也是取決於四種因素:1)贈與人的身分,2)受贈人的身分,3)財產的種類,和4)財產所在地。從下表可以看出,被繼承人如果是美國人,那麼全球財產都在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如上所述,美國人(公民和稅務居民)的贈與和遺產的終生免稅額,不管是留給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國人,在2013/4年高達到525/534萬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額還可轉給未亡人。這個法律2013年已經永久化,但超過免稅額部分的稅率,則從35%漲到40%。美國國會已有一個提案,要把遺產的免稅額降低到350萬美元。
(下表是公民和居民的遺產免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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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遺產給配偶,要看繼承配偶的身分。遺留給公民配偶或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QDOT)」,可無限免稅,否則只能用自己的終生免稅額。「合格本地信託」規定要有美國受託人(trustee),非公民配偶成為公民前,財產不能分配,否則要繳遺產稅。  非美國人(未在美國定居者),在美國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都要課遺產稅,而且遺產稅只有六萬美元免稅額。但非美國人的非美國財產和在美國的portfolio investment,則免遺產稅。Portfolio investments包括銀行和儲貸會存款 (有FDIC保險的存款才算)和保險公司給利息(非股息)的投資。以及專門賣給外國人的債券等。下表比較美國人和非美國人遺產免稅額。房地產是有形財產。 贈予稅用709表及遺產稅用706表報稅。贈予稅每年4月15日前報上年的贈予;遺產稅在財產所有者去世後九個月內報稅,可延期半年。但沒有綠卡的非居民贈予海外的財產給美國人或居民,則沒有贈予遺產稅限制,即贈予再多,贈予者不用繳稅,受益人也不用報收入和繳稅。但國稅局有權將海外合夥人和有限公司的贈予再改變(Re- characterized)為受益人的收入。海外的贈予要由受益人在4月15日前用3520表報上年收到超過10萬元的贈予或遺產。 目前美國只與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丹麥、德國、芬蘭、法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瑞士、日本和英國等16個國家有贈予遺產稅互免協議(Treaties)。中國雖然目前沒有贈予遺產稅,但很難保證將來沒有。如中國將來實行贈予遺產稅,投資移民綠卡報稅者將面臨雙重課稅,一大半的財產將被「共產」。 贈予遺產稅可通過規劃省稅。如每個人可以贈予無限多的個人在1.4萬元(夫妻2.8萬元)以下免稅,假如夫妻有兩個孩子,贈予每人每年2.7萬元,共5.4萬元,20年就可免稅108 萬元,僅國稅局就可省稅37.8萬元。再有,可以請律師和會計師幫助建立和管理信託基金(Trusts)的形式省稅。現在信託基金比較常用的有:AB信託基金、朝代信託基金、TIP信託基金及人壽保險信託基金等。(摘自kcwcpa網站)

美國近期面臨稅改浪潮中,許多人除了關心所得稅的最新動態,也開始關心更多贈與稅與遺產稅的異動程度。主要原因是這些人並非本身在美國有高所得,而是自己或家中成員在美投資或重大置產。讓我們來帶領各位深度解析一次。

這次的美國稅改衝擊對遺產稅與贈與稅修正不大,主要影響的範圍僅有免稅額的倍增與消費指數的調整。然而,由於制度上設計對非美國稅務居民的友善程度較低,也提高了國際上關切的程度。

美國稅法繁複且變化較多,往往在不同條件下,有很多額外值得探討的議題及差異現象,在筆者接觸的實務案例中,大部份的疑問及擔憂皆聚焦在非美國稅務居民議題;例如爸爸是台灣人卻赴美從事投資,擁有股票、公司債、甚至房產等等。因此為了避免內容太過發散,這次我們先聚焦討論「非美國稅務居民」在股票、公司債、房產資產下的遺產稅與贈與稅議題,也會一併說明「在美存款」的稅務處理。

非美國稅務居民是被嚴格定義的,它的條件是以非美國公民、非綠卡持有者、非在美有居住意圖或非在美有居住事實為前提。如果您符合以上敘述的情況,後面的內容才有參考價值,否則建議您與專家確認資訊的適用性。 

美國的遺產稅跟贈與稅分別規定在不同的稅則 (section)中,因此各項稅務要件的定義是不盡相同的,此種現象使其與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產生相似性而實際卻有所不同。以下的分析會將兩種稅拆開討論避免誤解,並先從較多人關心的遺產稅制優先探討。

先從遺產稅說起,依20.2103-1為核心條文來說明,資產座落在美國之應稅遺產,非居民需在美繳納遺產稅。由於上述幾種資產中以房地產最為容易分辨,即在美房產屬應稅範圍,非在美房產非屬應稅範圍。

再來談公司債及在美存款,此兩種資產在遺產稅的待遇分別根據美國稅法2105(b)與20.2104,分別為兩項特例,目的都是在鼓勵外國人赴美投資,免除遺產稅負的適用。另在這裡提醒,在美存款的待遇與持有現鈔不同,現鈔不論是美金或外幣都屬於「非在美存款」,屬應稅範籌。

最後,我們來說明股權,並以專就大眾常接觸的公開標的探討,而不討論非公開發行的許多法律樣態。公開發行股票可區分為在美國發行股票及非在美國發行股票兩種,前者屬於應稅而後者屬於免稅範圍。舉例說明:如Apple的股票屬於前者應稅,而TSMC(台積電) ADR就屬於後者免稅。

臺灣父母因為對子女教育的期待,不少人選擇將孩子送到美國求學及生活,而子女從小在美國留學,最後可能選擇在美國就業扎根,成為美國人;父母則可能因為事業或工作需要留在臺灣,而未選擇移居美國;有些則是生活及經濟重心都在臺灣,卻仍同時持有綠卡或是美國公民身分,這些因為不同情況而與美國連結所產生的跨境資產傳承,都可能因為對美國稅務規定的不了解,而誤觸美國法令,導致父母畢生辛苦累積的財富無法順利地移轉給子女。

若父母具有美國身分 :

首先美國是全球徵稅,父母在全球的資產及所得每年都需要按美國的稅法規定計稅並揭露美國以外的資產持有情況,美國現在對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的遺贈稅免稅額度約1,200萬美金(2026年會降到約500萬),美籍人士所持有的資產,不論資產所在地是美國境內還是美國境外,以贈與或繼承方式移轉給下一代,都共用同一免稅額度,應申報並計算是否需繳納美國的遺產贈與稅。

若父母不具有美國身分:

如果是美國境外的資產要移轉給美籍子女,則父母不會有美國遺產或贈與稅的問題;但是取得資產的美國子女則需要對美國申報,未來子女就依照美國稅務規定申報納稅;但非美籍父母若移轉在美國境內的資產,除了不同資產性質的稅負不同外,免稅額度也與美籍身分的父母有相當大的差別,遺產稅免稅金額僅有6萬美金,兩者對於美籍繼承人的稅務影響是截然不同的。

無論是第一代還是第二代擁有美國身分,只要一方涉及到美國稅務,其實都會面臨相當複雜的資產及稅務申報問題,如果未提前做好資產配置 ,謹慎處理傳承事宜並事先進行稅務籌畫,將可能產生龐大的稅務影響,留給子女的不是財富,而是一連串的負擔及稅務問題。

去年9月,一名獨居的華裔男子在其紐約公寓內死亡,死者唯一的親人是他的侄女。因為死者所有的證件與財物均放置在銀行保險箱內,他的侄女希望打開保險箱為其辦理後事。但開保險箱必須向銀行證明:當事人是死者的親屬,可該男子的出生證明等資料均鎖在保險箱裡。因無法證明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所以銀行拒絕了打開保險箱的要求。就像是你需要拿鑰匙開車,而車鑰匙剛好就鎖在車裡了,真是讓人萬般無奈。

一般來說,在美國繼承遺產都需要遺產法庭(Surrogates Court)的介入。在遺產法庭有三類案件:

  1. 死者個人財產不足3千美金屬小額遺產(Small Estate),又叫做自願管理(Voluntary Administration),是簡易、低成本的遺產劃分方式,生前有無遺囑均可。
  2. 死者立有遺囑,歸於遺囑認證(Probate),財產的劃分依照遺囑。
  3. 死者沒有遺囑的歸於遺產管理(Administration),這種情況最複雜。

在美處理遺產的三個難題

1. 移民身分限制而導致遺產無法由親屬順利繼承

在美國遺產執行人必須有美國身分。很多移民是獨居,去世時沒有直系親屬在身邊。如果所有的家屬都在中國,而且沒有綠卡也不是公民,那麼在遺產處理過程中,就不得不讓公共遺產執行人來管理死者的遺產。

2. 繼承遺產歷時長、律師費用高。

首先遺產劃分需要經過遺產法庭審核,另外,如果遺產受益人在中國,更是對當事人的財產情況以及美國法律都不清楚,更需要律師的幫助。像開篇的案子,通常需要在領館公證相關證明手續,需要的時間往往會更長。

3. 即便相關材料都已取得,法院程序也已順利履行,還要考慮其它因素。

有時候,即使上述流程均已走完,但受益人也未必能真正取得死者的遺產。比較常見的是,死者是白卡受益人,那麼按聯邦法的規定,55歲以上的白卡受益人去世後,如沒有21歲以下子女,州政府可以留置其房產,追索白卡保險給付的福利額。

除養老院、居家和社區醫療服務的費用外,還包括醫院服務、處方藥,甚至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俗稱紅藍卡)分攤的開銷。只有在付清白卡追討的費用後,才能按照遺囑或法定程序劃分遺產。所以很多無妻無子的獨居者的遺產經此過程後大大縮水,甚至全數歸政府。


有無更好的遺產處理方式?

  • 我們推薦獨居者建立生前信託(Living Trust)。生前信託由委託人任命一個信託執行人,執行人生前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他人。當委託人去世的時候,由信託的執行人來辦理委託人去世後的各項事務。
  • 信託的最大好處是,免去了繁瑣的遺產查驗程序,以及遺產查驗的律師費用,對於海外的家屬繼承財產相對方便。其次,信託降低了遺產訴訟的幾率。有些人誤認為設立遺囑後、可免去法庭程序,但並非如此。遺產法庭對遺囑的執行有嚴格程序,被遺囑排除的受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抗議,所以遺囑是容易引發訴訟的。再次,由於信託不需要走遺產法庭,所以死者的財產無需公示,可以很好地保護死者的隱私。

浩富解讀:

在我們不斷的宣導信託可以發揮多大作用時,以上文章更是強調了在過世時有透過信託制度進行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在美國稅收和法律方面,信託是一個複雜而且專業的領域,信託有分很多種類型,需要依據您個人的需求來做安排。浩富集團擁有多年專業的美國稅務專家的執業會計師,可協助您根據自己長短期之目標來確認對您有利的信託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