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促進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特訂定本方案。
二、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
但高架道路、道路、車站、停車場等用地或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
此限。
1.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
2.辦理都市更新所需。
3.辦理市場、加油站、變電所舊有建築物改建。
4.因公共安全顧慮或為改善景觀,需更新整建。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捷運系統、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
制。
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
,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
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
四、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
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之相關獎勵法規規定辦理。
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用地作多目標使,其所需用地得依都市計
畫法第五十一三條規定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
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
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區闢建;其土地及地上
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
、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
,增列使用項目後辦理。但都市計畫書圖已敘明得依本方案辦理或公
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者,不在此限。
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
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
第二點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
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
七、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
,得合併規劃興建。
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及超級市場者,
亦同。
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在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
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時,其樓地板面
積不得超過一、000平方公尺。
車站、體育場、市場及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
應附具交通衝擊評估,一併報核。
十、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十一、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規定
如下:
(甲)立體多目標使用
┌────┬────┬───────┬─────┐
│公共設施│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說 明│
│類 別│ │ │ │
├────┼────┼───────┼─────┤
│一、市場│1.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零售市場│
│ │上住宅使│,且其經營型態│用地三層以│
│ │用。 │應為超級市場。│上興建住宅│
│ │ │2.市場用地面積│,可解決住│
│ │ │0.一公頃以上│宅供應不足│
│ │ │。 │,一方面亦│
│ │ │3.面臨道路寬度│可提高私人│
│ │ │十公尺以上,不│投資興建市│
│ │ │足者應自建築線│場之意願。│
│ │ │退縮補足十公尺│2.面臨道路│
│ │ │寬度後建築,其│寬度及專用│
│ │ │退縮地不得計入│出入口之限│
│ │ │法定空地面積,│制,係為顧│
│ │ │但得計算建築容│及使用戶及│
│ │ │積,並另設專用│市場出入之│
│ │ │出入口、樓梯、│方便,與交│
│ │ │通道及停車空間│通之流暢。│
│ │ │,以與市場使用│3.市場用地│
│ │ │部分區隔。 │依本方案作│
│ │ │4.市場用地為公│第 1項使用│
│ │ │有者,得依法價│者,其三樓│
│ │ │撥,其為私有者│以上不得兼│
│ │ │應依協議收購方│作第 2項第│
│ │ │式取得,如由私│(2) 款之使│
│ │ │人團體投資興建│用。 │
│ │ │,得依法租用公│4.零售市場│
│ │ │有土地。 │用地在省屬│
│ │ │ │地區,得於│
│ │ │ │二樓以上興│
│ │ │ │建住宅。 │
│ │ │ │5.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 1項使用│
│ │ │ │時,如使用│
│ │ │ │一樓作市場│
│ │ │ │確已足敷需│
│ │ │ │用者,二樓│
│ │ │ │得暫作第 2│
│ │ │ │項之使用,│
│ │ │ │惟若必需使│
│ │ │ │用二樓作市│
│ │ │ │場使用時,│
│ │ │ │應確實予以│
│ │ │ │回復作市場│
│ │ │ │使用。 │
│ ├────┼───────┼─────┤
│ │2.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公共使用│
│ │上作下列│ 。 │包括:醫療│
│ │使用: │2.面臨道路寬度│衛生設施:│
│ │(1) 公共│ 十公尺以上,│以醫療機構│
│ │使用:醫│ 不足者應自建│、護理機構│
│ │療衛生設│ 築線退縮補足│、醫事檢驗│
│ │施、社區│ 十公尺寬度建│所、物理治│
│ │通信設施│ 築,其退縮地│療所、職能│
│ │、社區安│ 不計入法定空│治療所為限│
│ │全設施、│ 地面積,並另│。 │
│ │公用事業│ 設專用出入口│社區通信設│
│ │服務所、│ 、樓梯、通道│施:以郵政│
│ │公務機關│ 。 │支局、代辦│
│ │辦公室、│3.市場用地三樓│所、電信支│
│ │社會教育│ 以上作第(1) │局、無線設│
│ │機構、社│ 款之使用,得│備及機房、│
│ │會福利設│ 依法徵收,徵│辦事處為限│
│ │施、集會│ 收計畫書內應│。 │
│ │所、民眾│ 敘明准許使用│社區安全設│
│ │活動中心│ 之項目,作第│施:以消防│
│ │。 │ (2) 款使用者│隊、警察分│
│ │(2) 商業│ ,須依協議收│局、派出所│
│ │使用。 │ 購方式取得。│為限。 │
│ │ │ 如由私人或團│公用事業服│
│ │ │ 體投資興建,│務所:以自│
│ │ │ 得依法租用公│來水、電力│
│ │ │ 有土地。 │、公共汽車│
│ │ │ │、瓦斯(不│
│ │ │ │包括儲存及│
│ │ │ │販賣)為限│
│ │ │ │。 │
│ │ │ │公務機關辦│
│ │ │ │公室:以各│
│ │ │ │級行政機關│
│ │ │ │、各級民意│
│ │ │ │機關為限。│
│ │ │ │社會教育機│
│ │ │ │構:以圖書│
│ │ │ │館或圖書室│
│ │ │ │、文物陳列│
│ │ │ │室、紀念館│
│ │ │ │、兒童及青│
│ │ │ │少年育樂設│
│ │ │ │施為限。 │
│ │ │ │社會福利設│
│ │ │ │施:以老人│
│ │ │ │福利機構、│
│ │ │ │身心障礙者│
│ │ │ │福利機構、│
│ │ │ │家庭福利機│
│ │ │ │構、少年福│
│ │ │ │利機構及兒│
│ │ │ │童福利機構│
│ │ │ │為限。 │
│ │ │ │2.商業使用│
│ │ │ │:在臺北市│
│ │ │ │轄屬地區,│
│ │ │ │按其毗鄰土│
│ │ │ │地使用分區│
│ │ │ │之使用管制│
│ │ │ │規定辦理。│
│ │ │ │在省或高雄│
│ │ │ │市轄屬地區│
│ │ │ │,按商業區│
│ │ │ │之使用管制│
│ │ │ │規定使用。│
│ │ │ │但不得作為│
│ │ │ │旅館、酒家│
│ │ │ │(館)、茶│
│ │ │ │室、咖啡廳│
│ │ │ │、舞廳、夜│
│ │ │ │總會、歌廳│
│ │ │ │或其他類似│
│ │ │ │營業場所使│
│ │ │ │用。 │
│ │ │ │3.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二項第(2│
│ │ │ │) 款使用者│
│ │ │ │,其三樓以│
│ │ │ │上不得兼作│
│ │ │ │,不得兼作│
│ │ │ │第一項之使│
│ │ │ │用。 │
│ │ │ │4.市場用地│
│ │ │ │在省屬地區│
│ │ │ │,得於二樓│
│ │ │ │以上作本(│
│ │ │ │第(2)項 │
│ │ │ │之使用。 │
│ │ │ │5.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 2項使用│
│ │ │ │時,如使用│
│ │ │ │一樓作市場│
│ │ │ │確已足敷攤│
│ │ │ │位需要者,│
│ │ │ │二樓得暫作│
│ │ │ │第 2項之使│
│ │ │ │用,惟若將│
│ │ │ │來必需使用│
│ │ │ │二樓作市場│
│ │ │ │使用時,應│
│ │ │ │確實予以回│
│ │ │ │復作市場使│
│ │ │ │用。 │
│ ├────┼───────┼─────┤
│ │3.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市場用地│
│ │上或地下│ 。 │三樓以上或│
│ │作停車場│2.市場用地面積│地下興建停│
│ │使用,地│0.一公頃以上│車場可解決│
│ │下作資源│。 │停車場供應│
│ │回收站、│3.面臨道路寬度│不足之問題│
│ │變電所及│十公尺以上,並│,並可提高│
│ │其必要機│另設專用出入口│私人投資興│
│ │電設施。│、樓梯、通道。│建市場意願│
│ │ │其四週道路如已│。 │
│ │ │闢建完成,並規│2.面臨道路│
│ │ │劃有單行道系統│寬度及專用│
│ │ │,則准許面臨道│出入口之限│
│ │ │路寬度為八公尺│制,係為顧│
│ │ │以上。 │及使用戶及│
│ │ │4.市場用地作本│市場出入之│
│ │ │項之使用,得依│方便與交通│
│ │ │法徵收,除作停│之流暢。 │
│ │ │車場使用外,徵│3.市場地下│
│ │ │收計畫書內應敘│作資源回收│
│ │ │明准許使用之項│站使用時,│
│ │ │目。如由私人或│應妥予規劃│
│ │ │團體投資興建,│,並確實依│
│ │ │得依法租用公有│環境保護有│
│ │ │土地。 │關法令實施│
│ │ │ │管理。 │
├────┼────┼───────┼─────┤
│二、公園│地下作下│1.面臨道路寬度│都市計畫內│
│ │列使用:│八公尺以上,並│停車場不敷│
│ │1.停車場│另設專用出入口│使用,該公│
│ │ │、通道。 │園地下准予│
│ │ │2.應有完善之通│興建停車場│
│ │ │風及消防設備。│,以解決停│
│ │ │3.公園用地作本│車場不足之│
│ │ │項規定使用時,│問題。 │
│ │ │覆土深度應在二│ │
│ │ │公尺以上。 │ │
│ │ │4.公園用地作本│ │
│ │ │項之使用,得依│ │
│ │ │法徵收。如由私│ │
│ │ │人或團體投資興│ │
│ │ │建,得依法租用│ │
│ │ │公有土地。 │ │
│ ├────┼───────┼─────┤
│ │2.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
│ │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
│ │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
│ │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
│ │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
│ │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
│ │ │,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
│ │ │以上),另一條│共安全。 │
│ │ │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
│ │ │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
│ │ │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
│ │ │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
│ │ │設備。 │場、撞球場│
│ │ │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
│ │ │項規定使用時,│限。 │
│ │ │覆土深度在二公│ │
│ │ │尺以上。 │ │
│ │ │4.公園用地作兒│ │
│ │ │童遊樂設施、游│ │
│ │ │泳池及其必須之│ │
│ │ │附屬設施使用,│ │
│ │ │得依法徵收,徵│ │
│ │ │收計畫書內應敘│ │
│ │ │明准許使用之項│ │
│ │ │目。作運動康樂│ │
│ │ │設施(游泳池除│ │
│ │ │外)及其必需之│ │
│ │ │附屬設施使用者│ │
│ │ │,應依協議收購│ │
│ │ │方式取得。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
│ │3.興建自│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
│ │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 │地下准予興│
│ │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
│ │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
│ │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
│ │線系統、│口通道。 │以解決配水│
│ │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
│ │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
│ │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
│ │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 │
│ │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
│ │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
│ │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
│ │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
│ │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
│ │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妨│
│ │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
│ │電設施、│此限。 │各項設施之│
│ │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 │
│ │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
│ │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
│ │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
│ │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
│ │電設施。│。 │使用時,應│
│ │ │ │妥予規劃,│
│ │ │ │並確實依環│
│ │ │ │境保護有關│
│ │ │ │法令管理。│
│ ├────┼───────┼─────┤
│ │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
│ │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下准予興│
│ │。 │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
│ │ │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
│ │ │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
│ │ │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
│ │ │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民間│
│ │ │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
│ │ │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
│ │ │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
│ │ │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
│ │ │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
│ │ │交通。 │制,係為便│
│ │ │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
│ │ │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
│ │ │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
│ │ │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
│ │ │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
│ │ │;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
│ │ │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
│ │ │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
│ │ │挖面積不得逾百│用,規定其│
│ │ │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
│ │ │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
│ │ │以上。 │比例及一定│
│ │ │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
│ │ │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
│ │ │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
│ │ │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
│ │ │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
│ │ │難設備使用,且│全及避免影│
│ │ │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
│ │ │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
│ │ │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
│ │ │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
│ │ │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
│ │ │不得超過總樓地│4.准許條件│
│ │ │板面積二分之一│(8) 所列舉│
│ │ │。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
│ │ │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
│ │ │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
│ │ │二倍。 │之行業類別│
│ │ │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
│ │ │項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
│ │ │政府整體規劃設│。 │
│ │ │置者外,以該公│ │
│ │ │園用地五百公尺│ │
│ │ │範圍內未規劃商│ │
│ │ │業區者為限。 │ │
│ │ │7.公園用地依本│ │
│ │ │項使用者應依協│ │
│ │ │議收購方式取得│ │
│ │ │,如由私人或團│ │
│ │ │體投資興建,得│ │
│ │ │依法租用公有土│ │
│ │ │地。 │ │
│ │ │8.商業使用性質│ │
│ │ │,限日常用品零│ │
│ │ │售業,一般零售│ │
│ │ │業(不包括汽車│ │
│ │ │、機車、自行車│ │
│ │ │零件修理)、日│ │
│ │ │常服務業(不包│ │
│ │ │括洗染)、一般│ │
│ │ │事務所及便利商│ │
│ │ │店。 │ │
├────┼────┼───────┼─────┤
│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
│ │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
│ │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
│ │。 │不在此限。 │限制,可解│
│ │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
│ │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 │
│ │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
│ │。 │通道。 │地下准予興│
│ │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
│ │房。 │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
│ │5.自來水│設備。 │機電設施,│
│ │配水池及│4.作第 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
│ │其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
│ │、下水道│之廣場用地。 │設施用地取│
│ │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
│ │站、截流│作第 1項、第 3│3.廣場用地│
│ │站、污水│項、第 4項、第│地下作上項│
│ │處理設施│ 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
│ │及必要之│ 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
│ │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 1│好安全設施│
│ │。 │項使外徵收計畫│。 │
│ │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
│ │。 │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
│ │7.藝文展│第 2項或第 6項│站、污水處│
│ │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
│ │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
│ │中心。 │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
│ │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
│ │收站。 │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
│ │ │。 │管理。 │
│ │ │ │5.運動康樂│
│ │ │ │設施之使用│
│ │ │ │同「公園用│
│ │ │ │地」之使用│
│ │ │ │類別。 │
├────┼────┼───────┼─────┤
│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
│ │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
│ │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
│ │使用外,│口、通道。 │車問題之解│
│ │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下准│
│ │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
│ │1.停車場│設備。 │水配水池、│
│ │。 │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
│ │2.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
│ │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
│ │其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
│ │、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
│ │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之│
│ │站及必要│之項目。 │設置,維護│
│ │之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
│ │備。 │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
│ │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
│ │房、變電│適當間隔。 │都市發展需│
│ │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 │
│ │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
│ │施。 │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
│ │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
│ │ 收站。│ │好安全維護│
│ │ │ │並不得妨礙│
│ │ │ │地面設施之│
│ │ │ │功能。並減│
│ │ │ │低其對學校│
│ │ │ │使用人員之│
│ │ │ │妨礙。 │
├────┼────┼───────┼─────┤
│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
│道路 │列使用 │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
│ │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
│ │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
│ │。 │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
│ │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 │
│ │。 │備。 │2.准許條件│
│ │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
│ │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
│ │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
│ │。 │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
│ │7.加油(│意。 │行業類別,│
│ │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
│ │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
│ │出所。 │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 │
│ │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 │
│ │、民眾活│零件修理),日│ │
│ │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 │
│ │10. 抽水│括洗染),一般│ │
│ │站。 │事務所。 │ │
│ │11. 天然│ │ │
│ │瓦斯減壓│ │ │
│ │站。 │ │ │
│ │12. 公車│ │ │
│ │站務設施│ │ │
│ │及調度站│ │ │
│ │。 │ │ │
│ │13. 其他│ │ │
│ │政府必要│ │ │
│ │要之機關│ │ │
│ │。 │ │ │
│ │14. 變電│ │ │
│ │所。 │ │ │
│ │15. 電信│ │ │
│ │機房。 │ │ │
│ │16. 資源│ │ │
│ │回收站。│ │ │
│ │17. 自來│ │ │
│ │水配水池│ │ │
│ │及其加壓│ │ │
│ │站。 │ │ │
├────┼────┼───────┼─────┤
│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 │
│站 │作下列使│二樓以上。 │ │
│ │用: │2.應另設專用出│ │
│ │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 │
│ │位辦公處│道。 │ │
│ │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 │
│ │設施。 │本項之使用,得│ │
│ │ │依法徵收,徵收│ │
│ │。 │計畫書內應敘明│ │
│ │ │准許使用項目。│ │
│ │ │如由私人或團體│ │
│ │ │投資興建,得依│ │
│ │ │法租用公有土地│ │
│ │ │。 │ │
│ ├────┼───────┼─────┤
│ │2.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加油站上│
│ │ │站二樓以上。 │層作停車場│
│ │ │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
│ │ │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
│ │ │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
│ │ │入口、樓梯、通│利用。 │
│ │ │道。 │2.為使停車│
│ │ │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
│ │ │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
│ │ │尺。但同時面臨│致混亂或受│
│ │ │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
│ │ │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
│ │ │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
│ │ │限。 │,以確保交│
│ │ │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
│ │ │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
│ │ │法徵收,如由私│。 │
│ │ │人或團體投資興│ │
│ │ │建,得依法租用│ │
│ │ │公有土地。 │ │
├────┼────┼───────┼─────┤
│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
│場 │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
│ │所。 │,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
│ │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
│ │(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
│ │。 │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
│ │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
│ │性之餐飲│、通道。 │服務設施。│
│ │服務。 │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
│ │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
│ │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
│ │。 │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
│ │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
│ │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 │其使用型態│
│ │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
│ │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
│ │、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
│ │保養業、│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
│ │汽機車零│。 │利用,並維│
│ │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
│ │。 │用外,僅作第 1│置公共設施│
│ │7.變電所│項、第 5項、第│之機能。 │
│ │及其必要│ 7項、第 8項、│3.停車場地│
│ │機電設施│第 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
│ │。 │、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
│ │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
│ │、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
│ │、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
│ │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
│ │場。 │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
│ │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
│ │。 │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
│ │10. 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
│ │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 │
│ │。 │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
│ │11. 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 所列舉之│
│ │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
│ │。 │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
│ │12. 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
│ │。 │有土地。 │行業類別,│
│ │13. 地下│5.作第 3.4.12.│由直轄市、│
│ │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
│ │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 │
│ │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 │
│ │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 │
│ │水處理設│。 │ │
│ │施及必要│6.作第 1項至第│ │
│ │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 │
│ │施,地上│加油(氣)站應│ │
│ │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 │
│ │室。 │,得於地上及地│ │
│ │14. 地下│下各樓層設置。│ │
│ │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 │
│ │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 │
│ │ │業、一般零售業│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自│ │
│ │ │由職業事務所及│ │
│ │ │金融分支機構。│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自│ │
│ │ │由職業事務所及│ │
│ │ │金融分支機構。│ │
├────┼────┼───────┼─────┤
│八、道路│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
│ │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
│ │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
│ │作下列使│樓梯、通道。但│地下商店街│
│ │用: │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
│ │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
│ │。 │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
│ │2.商場或│,其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
│ │商店街。│在此限。 │政建設之發│
│ │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 │
│ │難室。 │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
│ │4.污水處│設備。 │4 所列舉之│
│ │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
│ │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
│ │站。 │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
│ │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
│ │房。 │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
│ │ │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
│ │ │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 │
│ │ │零售業(不包括│ │
│ │ │汽車、機車、自│ │
│ │ │行車零件修理)│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社│ │
│ │ │區通訊設施、公│ │
│ │ │務機關、飲食業│ │
│ │ │餐飲業、一般服│ │
│ │ │務業及無人銀行│ │
│ │ │、自動櫃員機。│ │
├────┼────┼───────┼─────┤
│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
│ │。 │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
│ │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
│ │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
│ │處所。 │度站用地。 │用地闢建時│
│ │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
│ │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
│ │、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
│ │收站。 │、樓梯、通道。│用或設施。│
│ │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
│ │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
│ │及機房。│設備。 │及其使用型│
│ │5.變電所│4.第 1項至第 6│態、樓地板│
│ │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
│ │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
│ │施。 │5.作第 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
│ │6.調度站│ 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
│ │。 │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 │
│ │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
│ │樓除 1至│樓部分作第 7項│ 9所列舉之│
│ │ 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
│ │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
│ │列使用:│積三分之一。 │允許使用之│
│ │(1) 旅遊│6.作第 7項或第│行業類別,│
│ │服務。 │ 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
│ │(2) 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
│ │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 │
│ │務。 │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
│ │(3) 銀行│。 │一樓作商業│
│ │及保險服│7.作第 1項至第│使用,規定│
│ │務。 │ 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
│ │(4) 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
│ │餐飲。 │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
│ │(5) 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
│ │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體│車站之利用│
│ │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
│ │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
│ │上除 1至│地。 │共設施之機│
│ │ 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 │
│ │,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 │
│ │使用: │先徵得該管車站│ │
│ │(1) 百貨│主管機關同意;│ │
│ │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 │
│ │店街。 │觀光主管機關所│ │
│ │(2) 餐飲│定之相關規定。│ │
│ │服務。 │9.商場使用性質│ │
│ │(3) 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 │
│ │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 │
│ │處所。 │業(不包括汽車│ │
│ │(4) 旅館│、機車、自行車│ │
│ │、觀光旅│零件修理)、日│ │
│ │館。 │常服務業(不包│ │
│ │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 │
│ │ 1至 6項│事務所、自由職│ │
│ │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 │
│ │作商場或│分支機構。 │ │
│ │商店街。│ │ │
├────┼────┼───────┼─────┤
│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 1項使用│1.綠地下准│
│ │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
│ │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
│ │。 │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
│ │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
│ │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
│ │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 │
│ │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 1項│
│ │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
│ │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
│ │回收站及│。 │,一則基於│
│ │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
│ │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
│ │3.變電所│設備。 │使車輛出入│
│ │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免致擁塞之│
│ │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 │
│ │。 │依法徵收。除作│ │
│ │4.天然瓦│第 1項使用外,│ │
│ │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 │
│ │。 │敘明准許使用項│ │
│ │ │目。如由私人或│ │
│ │ │團體投資興建,│ │
│ │ │得依法租用公有│ │
│ │ │土地。 │ │
├────┼────┼───────┼─────┤
│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
│電所 │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
│ │1.電業有│下變電所。 │用可使樓層│
│ │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
│ │處所。 │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
│ │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
│ │。 │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
│ │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
│ │、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
│ │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
│ │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
│ │。 │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
│ │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
│ │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
│ │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
│ │宅。 │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
│ │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
│ │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 6所列舉之│
│ │。 │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
│ │8.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
│ │公處所。│. 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
│ │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
│ │10. 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市、縣│
│ │及餐飲服│。 │(市)政府│
│ │務。 │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 │
│ │11. 銀行│下層時,得免計│ │
│ │。 │算建築容積。 │ │
│ │ │5.變電所第8.9.│ │
│ │ │10.11.項之使用│ │
│ │ │時,其停車空間│ │
│ │ │不得少於建築技│ │
│ │ │術規則所定標準│ │
│ │ │之二倍。 │ │
│ │ │6.變電所用地作│ │
│ │ │第9.10.11.項之│ │
│ │ │使用,限於毗鄰│ │
│ │ │商業區之變電所│ │
│ │ │。 │ │
│ │ │7.商業使用性質│ │
│ │ │,限日常用品零│ │
│ │ │售業,一般零售│ │
│ │ │業(不包括汽車│ │
│ │ │、機車、自行車│ │
│ │ │零件修理)、日│ │
│ │ │常服務業(不包│ │
│ │ │括洗染)、一般│ │
│ │ │事務所。 │ │
├────┼────┼───────┼─────┤
│十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
│育場 │列使用 │.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
│ │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
│ │。 │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
│ │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
│ │。 │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
│ │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
│ │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
│ │。 │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
│ │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 │
│ │樂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
│ │6.電信機│通道。 │展覽場之使│
│ │房。 │3.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
│ │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
│ │配水池及│設備。 │體育場之意│
│ │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
│ │所需之機│上列第 1項、第│之規定係為│
│ │電及附屬│ 2項或第 6項至│避免影響原│
│ │設施。 │第 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
│ │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
│ │收站。 │第 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
│ │ │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
│ │ │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
│ │ │目。作3.4.5.(│安全與衛生│
│ │ │游泳池除外)項│。 │
│ │ │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
│ │ │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
│ │ │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
│ │ │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
│ │ │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 │
│ │ │。 │ │
│ │ │5.依本方案作商│ │
│ │ │場、展覽場使用│ │
│ │ │者,應不得貯存│ │
│ │ │具有危險性或有│ │
│ │ │礙環境衛生之物│ │
│ │ │品。商場經營以│ │
│ │ │體育用品、科學│ │
│ │ │儀器、書報、文│ │
│ │ │具、紙張、照相│ │
│ │ │器材、藝品、玩│ │
│ │ │具、鮮花、餐飲│ │
│ │ │等零售業為限。│ │
│ │ │6.作上列之使用│ │
│ │ │時,應先徵得該│ │
│ │ │管主管機關同意│ │
│ │ │。 │ │
├────┼────┼───────┼─────┤
│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
│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
│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應為│站及抽水站│
│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
│站及焚化│之辦公處│。 │及焚化場用│
│場、垃圾│所。 │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
│處理場 │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
│ │。 │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
│ │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
│ │。 │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
│ │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
│ │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
│ │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
│ │。 │積。但得計算建│。 │
│ │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
│ │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
│ │康樂設施│梯、通道。 │出入口通道│
│ │。 │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
│ │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
│ │綠地。 │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
│ │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 │
│ │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 │
│ │9.電信機│。 │ │
│ │房。 │4.運動康樂設施│ │
│ │10. 資源│之使用同「公園│ │
│ │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 │
│ │ │別。 │ │
├────┼────┼───────┼─────┤
│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
│童遊樂場│場使用 │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
│ │ │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
│ │ │道。 │童遊樂場地│
│ │ │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
│ │ │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
│ │ │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
│ │ │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
│ │ │依法徵收。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
│關用地 │。 │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
│ │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
│ │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
│ │3.地下興│道。 │利用,以適│
│ │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
│ │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 │
│ │其加壓站│設備。 │2.面臨道路│
│ │、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
│ │、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
│ │水站用地│法徵收。 │之限制,係│
│ │。 │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
│ │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
│ │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
│ │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 │兼顧機關用│
│ │。 │ │地之運作。│
└────┴────┴───────┴─────┘
(乙)平面多目標使用
┌───┬────┬───────┬──────┐
│公共設│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說 明│
│施類別│ │ │ │
├───┼────┼───────┼──────┤
│一、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
│園 │ 。 │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
│ │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
│ │。 │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
│ │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 │
│ │。 │。 │2.規定建地面│
│ │4.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
│ │臺。 │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
│ │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
│ │心。 │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市民│
│ │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 │
│ │育機構 │。 │3.儲水池之機│
│ │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
│ │。 │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
│ │8.運動康│應有整體性計畫│地下作儲水池│
│ │樂遊憩設│。 │使用時,予以│
│ │施。 │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 │
│ │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
│ │、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
│ │動中心 │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
│ │10. 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 │
│ │場。 │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
│ │11. 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
│ │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
│ │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
│ │壓站、下│公有土地。 │、游泳池),│
│ │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
│ │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
│ │截水站、│上之綠覆地。 │置常破壞原有│
│ │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
│ │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
│ │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
│ │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
│ │施。 │予設置者,得免│例。 │
│ │12. 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
│ │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 │可解決已開發│
│ │站。 │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
│ │13. 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
│ │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
│ │、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
│ │海岸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
│ │駐所。 │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
│ │14. 兒童│備。 │劃。 │
│ │遊樂設施│ │ │
│ │。 │ │ │
│ │15. 都市│ │ │
│ │防災救災│ │ │
│ │設施。 │ │ │
├───┼────┼───────┼──────┤
│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
│童遊樂│。 │頃以上。 │用地依上列各│
│場 │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
│ │。 │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
│ │ │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
│ │ │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 │
│ │ │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
│ │ │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
│ │ │之五十。 │面積及建蔽率│
│ │ │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
│ │ │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
│ │ │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
│ │ │規劃開闢。 │使用。 │
│ │ │4.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
│ │ │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
│ │ │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
│ │ │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
│ │ │興建,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
│ │ │用公有土地。 │兒童遊樂場,│
│ │ │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
│ │ │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
│ │ │教育或社會福利│頃。 │
│ │ │主管機關同意。│ │
├───┼────┼───────┼──────┤
│三、體│1.看臺下│1.作第 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
│育場 │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
│ │用: │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
│ │(1) 展覽│公頃以上。 │用。 │
│ │場。 │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
│ │(2) 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
│ │場。 │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
│ │(3) 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
│ │。 │生之物品。 │之機能,並維│
│ │(4) 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
│ │隊址。 │第一項第(2) 款│景觀、公共安│
│ │(5) 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 │
│ │派出所。│2 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
│ │(6) 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
│ │分隊。 │第 1項第(2) 款│之需要,體育│
│ │(7) 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
│ │所。 │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 │
│ │(8) 有關│許使用之項目,│ │
│ │辦公室。│作第 1項第(1) │ │
│ │(9) 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 │
│ │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 │
│ │。 │。如由私人或團│ │
│ │(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 │
│ │機房。 │依法租用公有土│ │
│ │2.音樂廳│地。 │ │
│ │臺。 │4.作上述之使用│ │
│ │ │時,應先徵得該│ │
│ │ │管主管機關同意│ │
│ │ │。 │ │
├───┼────┼───────┼──────┤
│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
│油站 │。 │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
│ │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
│ │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 │
│ │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
│ │。 │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
│ │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
│ │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
│ │售。 │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
│ │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
│ │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
│ │驗。 │此限。 │暢,功能之發│
│ │ │4.應有完善之通│揮。 │
│ │ │風、消防及安全│ │
│ │ │設備。 │ │
│ │ │5.加油站用地作│ │
│ │ │第 1項使用,得│ │
│ │ │依法徵收。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 │6.加油站作上述│ │
│ │ │使用時,不得超│ │
│ │ │過加油站用地面│ │
│ │ │積之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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