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用地蓋房子

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建使用,促進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特訂定本方案。 二、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為多目標使用。 但高架道路、道路、車站、停車場等用地或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 此限。 1.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 2.辦理都市更新所需。 3.辦理市場、加油站、變電所舊有建築物改建。 4.因公共安全顧慮或為改善景觀,需更新整建。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捷運系統、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不受前項之限 制。 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 ,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 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 四、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 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之相關獎勵法規規定辦理。 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用地作多目標使,其所需用地得依都市計 畫法第五十一三條規定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 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 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區闢建;其土地及地上 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 、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 ,增列使用項目後辦理。但都市計畫書圖已敘明得依本方案辦理或公 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者,不在此限。 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 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 第二點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 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 七、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 ,得合併規劃興建。 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及超級市場者, 亦同。 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在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 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時,其樓地板面 積不得超過一、000平方公尺。 車站、體育場、市場及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 應附具交通衝擊評估,一併報核。 十、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 十一、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規定 如下: (甲)立體多目標使用 ┌────┬────┬───────┬─────┐ │公共設施│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說 明│ │類 別│ │ │ │ ├────┼────┼───────┼─────┤ │一、市場│1.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零售市場│ │ │上住宅使│,且其經營型態│用地三層以│ │ │用。 │應為超級市場。│上興建住宅│ │ │ │2.市場用地面積│,可解決住│ │ │ │0.一公頃以上│宅供應不足│ │ │ │。 │,一方面亦│ │ │ │3.面臨道路寬度│可提高私人│ │ │ │十公尺以上,不│投資興建市│ │ │ │足者應自建築線│場之意願。│ │ │ │退縮補足十公尺│2.面臨道路│ │ │ │寬度後建築,其│寬度及專用│ │ │ │退縮地不得計入│出入口之限│ │ │ │法定空地面積,│制,係為顧│ │ │ │但得計算建築容│及使用戶及│ │ │ │積,並另設專用│市場出入之│ │ │ │出入口、樓梯、│方便,與交│ │ │ │通道及停車空間│通之流暢。│ │ │ │,以與市場使用│3.市場用地│ │ │ │部分區隔。 │依本方案作│ │ │ │4.市場用地為公│第 1項使用│ │ │ │有者,得依法價│者,其三樓│ │ │ │撥,其為私有者│以上不得兼│ │ │ │應依協議收購方│作第 2項第│ │ │ │式取得,如由私│(2) 款之使│ │ │ │人團體投資興建│用。 │ │ │ │,得依法租用公│4.零售市場│ │ │ │有土地。 │用地在省屬│ │ │ │ │地區,得於│ │ │ │ │二樓以上興│ │ │ │ │建住宅。 │ │ │ │ │5.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 1項使用│ │ │ │ │時,如使用│ │ │ │ │一樓作市場│ │ │ │ │確已足敷需│ │ │ │ │用者,二樓│ │ │ │ │得暫作第 2│ │ │ │ │項之使用,│ │ │ │ │惟若必需使│ │ │ │ │用二樓作市│ │ │ │ │場使用時,│ │ │ │ │應確實予以│ │ │ │ │回復作市場│ │ │ │ │使用。 │ │ ├────┼───────┼─────┤ │ │2.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公共使用│ │ │上作下列│ 。 │包括:醫療│ │ │使用: │2.面臨道路寬度│衛生設施:│ │ │(1) 公共│ 十公尺以上,│以醫療機構│ │ │使用:醫│ 不足者應自建│、護理機構│ │ │療衛生設│ 築線退縮補足│、醫事檢驗│ │ │施、社區│ 十公尺寬度建│所、物理治│ │ │通信設施│ 築,其退縮地│療所、職能│ │ │、社區安│ 不計入法定空│治療所為限│ │ │全設施、│ 地面積,並另│。 │ │ │公用事業│ 設專用出入口│社區通信設│ │ │服務所、│ 、樓梯、通道│施:以郵政│ │ │公務機關│ 。 │支局、代辦│ │ │辦公室、│3.市場用地三樓│所、電信支│ │ │社會教育│ 以上作第(1) │局、無線設│ │ │機構、社│ 款之使用,得│備及機房、│ │ │會福利設│ 依法徵收,徵│辦事處為限│ │ │施、集會│ 收計畫書內應│。 │ │ │所、民眾│ 敘明准許使用│社區安全設│ │ │活動中心│ 之項目,作第│施:以消防│ │ │。 │ (2) 款使用者│隊、警察分│ │ │(2) 商業│ ,須依協議收│局、派出所│ │ │使用。 │ 購方式取得。│為限。 │ │ │ │ 如由私人或團│公用事業服│ │ │ │ 體投資興建,│務所:以自│ │ │ │ 得依法租用公│來水、電力│ │ │ │ 有土地。 │、公共汽車│ │ │ │ │、瓦斯(不│ │ │ │ │包括儲存及│ │ │ │ │販賣)為限│ │ │ │ │。 │ │ │ │ │公務機關辦│ │ │ │ │公室:以各│ │ │ │ │級行政機關│ │ │ │ │、各級民意│ │ │ │ │機關為限。│ │ │ │ │社會教育機│ │ │ │ │構:以圖書│ │ │ │ │館或圖書室│ │ │ │ │、文物陳列│ │ │ │ │室、紀念館│ │ │ │ │、兒童及青│ │ │ │ │少年育樂設│ │ │ │ │施為限。 │ │ │ │ │社會福利設│ │ │ │ │施:以老人│ │ │ │ │福利機構、│ │ │ │ │身心障礙者│ │ │ │ │福利機構、│ │ │ │ │家庭福利機│ │ │ │ │構、少年福│ │ │ │ │利機構及兒│ │ │ │ │童福利機構│ │ │ │ │為限。 │ │ │ │ │2.商業使用│ │ │ │ │:在臺北市│ │ │ │ │轄屬地區,│ │ │ │ │按其毗鄰土│ │ │ │ │地使用分區│ │ │ │ │之使用管制│ │ │ │ │規定辦理。│ │ │ │ │在省或高雄│ │ │ │ │市轄屬地區│ │ │ │ │,按商業區│ │ │ │ │之使用管制│ │ │ │ │規定使用。│ │ │ │ │但不得作為│ │ │ │ │旅館、酒家│ │ │ │ │(館)、茶│ │ │ │ │室、咖啡廳│ │ │ │ │、舞廳、夜│ │ │ │ │總會、歌廳│ │ │ │ │或其他類似│ │ │ │ │營業場所使│ │ │ │ │用。 │ │ │ │ │3.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二項第(2│ │ │ │ │) 款使用者│ │ │ │ │,其三樓以│ │ │ │ │上不得兼作│ │ │ │ │,不得兼作│ │ │ │ │第一項之使│ │ │ │ │用。 │ │ │ │ │4.市場用地│ │ │ │ │在省屬地區│ │ │ │ │,得於二樓│ │ │ │ │以上作本(│ │ │ │ │第(2)項 │ │ │ │ │之使用。 │ │ │ │ │5.市場用地│ │ │ │ │依本方案作│ │ │ │ │第 2項使用│ │ │ │ │時,如使用│ │ │ │ │一樓作市場│ │ │ │ │確已足敷攤│ │ │ │ │位需要者,│ │ │ │ │二樓得暫作│ │ │ │ │第 2項之使│ │ │ │ │用,惟若將│ │ │ │ │來必需使用│ │ │ │ │二樓作市場│ │ │ │ │使用時,應│ │ │ │ │確實予以回│ │ │ │ │復作市場使│ │ │ │ │用。 │ │ ├────┼───────┼─────┤ │ │3.三樓以│1.零售市場用地│1.市場用地│ │ │上或地下│ 。 │三樓以上或│ │ │作停車場│2.市場用地面積│地下興建停│ │ │使用,地│0.一公頃以上│車場可解決│ │ │下作資源│。 │停車場供應│ │ │回收站、│3.面臨道路寬度│不足之問題│ │ │變電所及│十公尺以上,並│,並可提高│ │ │其必要機│另設專用出入口│私人投資興│ │ │電設施。│、樓梯、通道。│建市場意願│ │ │ │其四週道路如已│。 │ │ │ │闢建完成,並規│2.面臨道路│ │ │ │劃有單行道系統│寬度及專用│ │ │ │,則准許面臨道│出入口之限│ │ │ │路寬度為八公尺│制,係為顧│ │ │ │以上。 │及使用戶及│ │ │ │4.市場用地作本│市場出入之│ │ │ │項之使用,得依│方便與交通│ │ │ │法徵收,除作停│之流暢。 │ │ │ │車場使用外,徵│3.市場地下│ │ │ │收計畫書內應敘│作資源回收│ │ │ │明准許使用之項│站使用時,│ │ │ │目。如由私人或│應妥予規劃│ │ │ │團體投資興建,│,並確實依│ │ │ │得依法租用公有│環境保護有│ │ │ │土地。 │關法令實施│ │ │ │ │管理。 │ ├────┼────┼───────┼─────┤ │二、公園│地下作下│1.面臨道路寬度│都市計畫內│ │ │列使用:│八公尺以上,並│停車場不敷│ │ │1.停車場│另設專用出入口│使用,該公│ │ │ │、通道。 │園地下准予│ │ │ │2.應有完善之通│興建停車場│ │ │ │風及消防設備。│,以解決停│ │ │ │3.公園用地作本│車場不足之│ │ │ │項規定使用時,│問題。 │ │ │ │覆土深度應在二│ │ │ │ │公尺以上。 │ │ │ │ │4.公園用地作本│ │ │ │ │項之使用,得依│ │ │ │ │法徵收。如由私│ │ │ │ │人或團體投資興│ │ │ │ │建,得依法租用│ │ │ │ │公有土地。 │ │ │ ├────┼───────┼─────┤ │ │2.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 │ │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 │ │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 │ │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 │ │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 │ │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 │ │ │,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 │ │ │以上),另一條│共安全。 │ │ │ │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 │ │ │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 │ │ │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 │ │ │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 │ │ │設備。 │場、撞球場│ │ │ │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 │ │ │項規定使用時,│限。 │ │ │ │覆土深度在二公│ │ │ │ │尺以上。 │ │ │ │ │4.公園用地作兒│ │ │ │ │童遊樂設施、游│ │ │ │ │泳池及其必須之│ │ │ │ │附屬設施使用,│ │ │ │ │得依法徵收,徵│ │ │ │ │收計畫書內應敘│ │ │ │ │明准許使用之項│ │ │ │ │目。作運動康樂│ │ │ │ │設施(游泳池除│ │ │ │ │外)及其必需之│ │ │ │ │附屬設施使用者│ │ │ │ │,應依協議收購│ │ │ │ │方式取得。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 │ │3.興建自│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 │ │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 │地下准予興│ │ │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 │ │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 │ │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 │ │線系統、│口通道。 │以解決配水│ │ │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 │ │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 │ │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 │ │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 │ │ │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 │ │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 │ │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 │ │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 │ │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 │ │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妨│ │ │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 │ │電設施、│此限。 │各項設施之│ │ │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 │ │ │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 │ │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 │ │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 │ │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 │ │電設施。│。 │使用時,應│ │ │ │ │妥予規劃,│ │ │ │ │並確實依環│ │ │ │ │境保護有關│ │ │ │ │法令管理。│ │ ├────┼───────┼─────┤ │ │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 │ │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下准予興│ │ │。 │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 │ │ │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 │ │ │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 │ │ │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 │ │ │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民間│ │ │ │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 │ │ │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 │ │ │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 │ │ │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 │ │ │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 │ │ │交通。 │制,係為便│ │ │ │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 │ │ │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 │ │ │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 │ │ │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 │ │ │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 │ │ │;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 │ │ │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 │ │ │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 │ │ │挖面積不得逾百│用,規定其│ │ │ │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 │ │ │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 │ │ │以上。 │比例及一定│ │ │ │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 │ │ │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 │ │ │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 │ │ │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 │ │ │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 │ │ │難設備使用,且│全及避免影│ │ │ │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 │ │ │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 │ │ │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 │ │ │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 │ │ │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 │ │ │不得超過總樓地│4.准許條件│ │ │ │板面積二分之一│(8) 所列舉│ │ │ │。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 │ │ │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 │ │ │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 │ │ │二倍。 │之行業類別│ │ │ │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 │ │ │項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 │ │ │政府整體規劃設│。 │ │ │ │置者外,以該公│ │ │ │ │園用地五百公尺│ │ │ │ │範圍內未規劃商│ │ │ │ │業區者為限。 │ │ │ │ │7.公園用地依本│ │ │ │ │項使用者應依協│ │ │ │ │議收購方式取得│ │ │ │ │,如由私人或團│ │ │ │ │體投資興建,得│ │ │ │ │依法租用公有土│ │ │ │ │地。 │ │ │ │ │8.商業使用性質│ │ │ │ │,限日常用品零│ │ │ │ │售業,一般零售│ │ │ │ │業(不包括汽車│ │ │ │ │、機車、自行車│ │ │ │ │零件修理)、日│ │ │ │ │常服務業(不包│ │ │ │ │括洗染)、一般│ │ │ │ │事務所及便利商│ │ │ │ │店。 │ │ ├────┼────┼───────┼─────┤ │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 │ │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 │ │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 │ │。 │不在此限。 │限制,可解│ │ │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 │ │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 │ │ │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 │ │。 │通道。 │地下准予興│ │ │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 │ │房。 │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 │ │5.自來水│設備。 │機電設施,│ │ │配水池及│4.作第 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 │ │其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 │ │、下水道│之廣場用地。 │設施用地取│ │ │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 │ │站、截流│作第 1項、第 3│3.廣場用地│ │ │站、污水│項、第 4項、第│地下作上項│ │ │處理設施│ 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 │ │及必要之│ 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 │ │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 1│好安全設施│ │ │。 │項使外徵收計畫│。 │ │ │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 │ │。 │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 │ │7.藝文展│第 2項或第 6項│站、污水處│ │ │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 │ │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 │ │中心。 │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 │ │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 │ │收站。 │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 │ │ │。 │管理。 │ │ │ │ │5.運動康樂│ │ │ │ │設施之使用│ │ │ │ │同「公園用│ │ │ │ │地」之使用│ │ │ │ │類別。 │ ├────┼────┼───────┼─────┤ │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 │ │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 │ │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 │ │使用外,│口、通道。 │車問題之解│ │ │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下准│ │ │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 │ │1.停車場│設備。 │水配水池、│ │ │。 │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 │ │2.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 │ │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 │ │其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 │ │、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 │ │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之│ │ │站及必要│之項目。 │設置,維護│ │ │之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 │ │備。 │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 │ │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 │ │房、變電│適當間隔。 │都市發展需│ │ │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 │ │ │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 │ │施。 │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 │ │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 │ │ 收站。│ │好安全維護│ │ │ │ │並不得妨礙│ │ │ │ │地面設施之│ │ │ │ │功能。並減│ │ │ │ │低其對學校│ │ │ │ │使用人員之│ │ │ │ │妨礙。 │ ├────┼────┼───────┼─────┤ │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 │道路 │列使用 │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 │ │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 │ │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 │ │。 │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 │ │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 │ │ │。 │備。 │2.准許條件│ │ │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 │ │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 │ │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 │ │。 │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 │ │7.加油(│意。 │行業類別,│ │ │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 │ │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 │ │出所。 │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 │ │ │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 │ │ │、民眾活│零件修理),日│ │ │ │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 │ │ │10. 抽水│括洗染),一般│ │ │ │站。 │事務所。 │ │ │ │11. 天然│ │ │ │ │瓦斯減壓│ │ │ │ │站。 │ │ │ │ │12. 公車│ │ │ │ │站務設施│ │ │ │ │及調度站│ │ │ │ │。 │ │ │ │ │13. 其他│ │ │ │ │政府必要│ │ │ │ │要之機關│ │ │ │ │。 │ │ │ │ │14. 變電│ │ │ │ │所。 │ │ │ │ │15. 電信│ │ │ │ │機房。 │ │ │ │ │16. 資源│ │ │ │ │回收站。│ │ │ │ │17. 自來│ │ │ │ │水配水池│ │ │ │ │及其加壓│ │ │ │ │站。 │ │ │ ├────┼────┼───────┼─────┤ │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 │ │站 │作下列使│二樓以上。 │ │ │ │用: │2.應另設專用出│ │ │ │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 │ │ │位辦公處│道。 │ │ │ │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 │ │ │設施。 │本項之使用,得│ │ │ │ │依法徵收,徵收│ │ │ │。 │計畫書內應敘明│ │ │ │ │准許使用項目。│ │ │ │ │如由私人或團體│ │ │ │ │投資興建,得依│ │ │ │ │法租用公有土地│ │ │ │ │。 │ │ │ ├────┼───────┼─────┤ │ │2.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加油站上│ │ │ │站二樓以上。 │層作停車場│ │ │ │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 │ │ │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 │ │ │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 │ │ │入口、樓梯、通│利用。 │ │ │ │道。 │2.為使停車│ │ │ │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 │ │ │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 │ │ │尺。但同時面臨│致混亂或受│ │ │ │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 │ │ │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 │ │ │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 │ │ │限。 │,以確保交│ │ │ │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 │ │ │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 │ │ │法徵收,如由私│。 │ │ │ │人或團體投資興│ │ │ │ │建,得依法租用│ │ │ │ │公有土地。 │ │ ├────┼────┼───────┼─────┤ │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 │場 │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 │ │所。 │,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 │ │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 │ │(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 │ │。 │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 │ │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 │ │性之餐飲│、通道。 │服務設施。│ │ │服務。 │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 │ │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 │ │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 │ │。 │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 │ │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 │ │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 │其使用型態│ │ │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 │ │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 │ │、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 │ │保養業、│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 │ │汽機車零│。 │利用,並維│ │ │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 │ │。 │用外,僅作第 1│置公共設施│ │ │7.變電所│項、第 5項、第│之機能。 │ │ │及其必要│ 7項、第 8項、│3.停車場地│ │ │機電設施│第 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 │ │。 │、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 │ │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 │ │、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 │ │、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 │ │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 │ │場。 │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 │ │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 │ │。 │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 │ │10. 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 │ │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 │ │ │。 │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 │ │11. 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 所列舉之│ │ │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 │ │。 │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 │ │12. 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 │ │。 │有土地。 │行業類別,│ │ │13. 地下│5.作第 3.4.12.│由直轄市、│ │ │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 │ │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 │ │ │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 │ │ │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 │ │ │水處理設│。 │ │ │ │施及必要│6.作第 1項至第│ │ │ │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 │ │ │施,地上│加油(氣)站應│ │ │ │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 │ │ │室。 │,得於地上及地│ │ │ │14. 地下│下各樓層設置。│ │ │ │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 │ │ │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 │ │ │ │業、一般零售業│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自│ │ │ │ │由職業事務所及│ │ │ │ │金融分支機構。│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自│ │ │ │ │由職業事務所及│ │ │ │ │金融分支機構。│ │ ├────┼────┼───────┼─────┤ │八、道路│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 │ │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 │ │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 │ │作下列使│樓梯、通道。但│地下商店街│ │ │用: │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 │ │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 │ │。 │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 │ │2.商場或│,其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 │ │商店街。│在此限。 │政建設之發│ │ │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 │ │ │難室。 │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 │ │4.污水處│設備。 │4 所列舉之│ │ │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 │ │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 │ │站。 │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 │ │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 │ │房。 │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 │ │ │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 │ │ │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 │ │ │ │零售業(不包括│ │ │ │ │汽車、機車、自│ │ │ │ │行車零件修理)│ │ │ │ │、日常服務業(│ │ │ │ │不包括洗染)、│ │ │ │ │一般事務所、社│ │ │ │ │區通訊設施、公│ │ │ │ │務機關、飲食業│ │ │ │ │餐飲業、一般服│ │ │ │ │務業及無人銀行│ │ │ │ │、自動櫃員機。│ │ ├────┼────┼───────┼─────┤ │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 │ │。 │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 │ │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 │ │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 │ │處所。 │度站用地。 │用地闢建時│ │ │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 │ │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 │ │、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 │ │收站。 │、樓梯、通道。│用或設施。│ │ │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 │ │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 │ │及機房。│設備。 │及其使用型│ │ │5.變電所│4.第 1項至第 6│態、樓地板│ │ │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 │ │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 │ │施。 │5.作第 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 │ │6.調度站│ 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 │ │。 │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 │ │ │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 │ │樓除 1至│樓部分作第 7項│ 9所列舉之│ │ │ 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 │ │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 │ │列使用:│積三分之一。 │允許使用之│ │ │(1) 旅遊│6.作第 7項或第│行業類別,│ │ │服務。 │ 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 │ │(2) 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 │ │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 │ │ │務。 │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 │ │(3) 銀行│。 │一樓作商業│ │ │及保險服│7.作第 1項至第│使用,規定│ │ │務。 │ 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 │ │(4) 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 │ │餐飲。 │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 │ │(5) 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 │ │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體│車站之利用│ │ │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 │ │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 │ │上除 1至│地。 │共設施之機│ │ │ 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 │ │ │,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 │ │ │使用: │先徵得該管車站│ │ │ │(1) 百貨│主管機關同意;│ │ │ │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 │ │ │店街。 │觀光主管機關所│ │ │ │(2) 餐飲│定之相關規定。│ │ │ │服務。 │9.商場使用性質│ │ │ │(3) 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 │ │ │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 │ │ │處所。 │業(不包括汽車│ │ │ │(4) 旅館│、機車、自行車│ │ │ │、觀光旅│零件修理)、日│ │ │ │館。 │常服務業(不包│ │ │ │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 │ │ │ 1至 6項│事務所、自由職│ │ │ │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 │ │ │作商場或│分支機構。 │ │ │ │商店街。│ │ │ ├────┼────┼───────┼─────┤ │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 1項使用│1.綠地下准│ │ │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 │ │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 │ │。 │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 │ │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 │ │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 │ │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 │ │ │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 1項│ │ │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 │ │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 │ │回收站及│。 │,一則基於│ │ │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 │ │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 │ │3.變電所│設備。 │使車輛出入│ │ │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免致擁塞之│ │ │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 │ │ │。 │依法徵收。除作│ │ │ │4.天然瓦│第 1項使用外,│ │ │ │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 │ │ │。 │敘明准許使用項│ │ │ │ │目。如由私人或│ │ │ │ │團體投資興建,│ │ │ │ │得依法租用公有│ │ │ │ │土地。 │ │ ├────┼────┼───────┼─────┤ │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 │電所 │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 │ │1.電業有│下變電所。 │用可使樓層│ │ │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 │ │處所。 │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 │ │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 │ │。 │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 │ │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 │ │、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 │ │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 │ │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 │ │。 │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 │ │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 │ │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 │ │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 │ │宅。 │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 │ │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 │ │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 6所列舉之│ │ │。 │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 │ │8.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 │ │公處所。│. 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 │ │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 │ │10. 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市、縣│ │ │及餐飲服│。 │(市)政府│ │ │務。 │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 │ │ │11. 銀行│下層時,得免計│ │ │ │。 │算建築容積。 │ │ │ │ │5.變電所第8.9.│ │ │ │ │10.11.項之使用│ │ │ │ │時,其停車空間│ │ │ │ │不得少於建築技│ │ │ │ │術規則所定標準│ │ │ │ │之二倍。 │ │ │ │ │6.變電所用地作│ │ │ │ │第9.10.11.項之│ │ │ │ │使用,限於毗鄰│ │ │ │ │商業區之變電所│ │ │ │ │。 │ │ │ │ │7.商業使用性質│ │ │ │ │,限日常用品零│ │ │ │ │售業,一般零售│ │ │ │ │業(不包括汽車│ │ │ │ │、機車、自行車│ │ │ │ │零件修理)、日│ │ │ │ │常服務業(不包│ │ │ │ │括洗染)、一般│ │ │ │ │事務所。 │ │ ├────┼────┼───────┼─────┤ │十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 │育場 │列使用 │.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 │ │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 │ │。 │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 │ │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 │ │。 │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 │ │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 │ │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 │ │。 │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 │ │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 │ │ │樂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 │ │6.電信機│通道。 │展覽場之使│ │ │房。 │3.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 │ │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 │ │配水池及│設備。 │體育場之意│ │ │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 │ │所需之機│上列第 1項、第│之規定係為│ │ │電及附屬│ 2項或第 6項至│避免影響原│ │ │設施。 │第 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 │ │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 │ │收站。 │第 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 │ │ │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 │ │ │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 │ │ │目。作3.4.5.(│安全與衛生│ │ │ │游泳池除外)項│。 │ │ │ │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 │ │ │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 │ │ │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 │ │ │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 │ │ │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 │ │ │ │。 │ │ │ │ │5.依本方案作商│ │ │ │ │場、展覽場使用│ │ │ │ │者,應不得貯存│ │ │ │ │具有危險性或有│ │ │ │ │礙環境衛生之物│ │ │ │ │品。商場經營以│ │ │ │ │體育用品、科學│ │ │ │ │儀器、書報、文│ │ │ │ │具、紙張、照相│ │ │ │ │器材、藝品、玩│ │ │ │ │具、鮮花、餐飲│ │ │ │ │等零售業為限。│ │ │ │ │6.作上列之使用│ │ │ │ │時,應先徵得該│ │ │ │ │管主管機關同意│ │ │ │ │。 │ │ ├────┼────┼───────┼─────┤ │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 │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 │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應為│站及抽水站│ │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 │站及焚化│之辦公處│。 │及焚化場用│ │場、垃圾│所。 │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 │處理場 │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 │ │。 │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 │ │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 │ │。 │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 │ │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 │ │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 │ │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 │ │。 │積。但得計算建│。 │ │ │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 │ │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 │ │康樂設施│梯、通道。 │出入口通道│ │ │。 │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 │ │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 │ │綠地。 │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 │ │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 │ │ │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 │ │ │9.電信機│。 │ │ │ │房。 │4.運動康樂設施│ │ │ │10. 資源│之使用同「公園│ │ │ │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 │ │ │ │別。 │ │ ├────┼────┼───────┼─────┤ │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 │童遊樂場│場使用 │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 │ │ │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 │ │ │道。 │童遊樂場地│ │ │ │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 │ │ │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 │ │ │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 │ │ │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 │ │ │依法徵收。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 │關用地 │。 │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 │ │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 │ │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 │ │3.地下興│道。 │利用,以適│ │ │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 │ │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 │ │ │其加壓站│設備。 │2.面臨道路│ │ │、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 │ │、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 │ │水站用地│法徵收。 │之限制,係│ │ │。 │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 │ │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 │ │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 │ │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 │兼顧機關用│ │ │。 │ │地之運作。│ └────┴────┴───────┴─────┘ (乙)平面多目標使用 ┌───┬────┬───────┬──────┐ │公共設│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說 明│ │施類別│ │ │ │ ├───┼────┼───────┼──────┤ │一、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 │園 │ 。 │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 │ │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 │ │。 │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 │ │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 │ │ │。 │。 │2.規定建地面│ │ │4.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 │ │臺。 │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 │ │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 │ │心。 │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市民│ │ │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 │ │ │育機構 │。 │3.儲水池之機│ │ │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 │ │。 │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 │ │8.運動康│應有整體性計畫│地下作儲水池│ │ │樂遊憩設│。 │使用時,予以│ │ │施。 │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 │ │ │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 │ │、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 │ │動中心 │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 │ │10. 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 │ │ │場。 │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 │ │11. 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 │ │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 │ │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 │ │壓站、下│公有土地。 │、游泳池),│ │ │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 │ │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 │ │截水站、│上之綠覆地。 │置常破壞原有│ │ │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 │ │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 │ │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 │ │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 │ │施。 │予設置者,得免│例。 │ │ │12. 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 │ │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 │可解決已開發│ │ │站。 │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 │ │13. 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 │ │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 │ │、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 │ │海岸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 │ │駐所。 │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 │ │14. 兒童│備。 │劃。 │ │ │遊樂設施│ │ │ │ │。 │ │ │ │ │15. 都市│ │ │ │ │防災救災│ │ │ │ │設施。 │ │ │ ├───┼────┼───────┼──────┤ │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 │童遊樂│。 │頃以上。 │用地依上列各│ │場 │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 │ │。 │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 │ │ │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 │ │ │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 │ │ │ │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 │ │ │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 │ │ │之五十。 │面積及建蔽率│ │ │ │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 │ │ │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 │ │ │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 │ │ │規劃開闢。 │使用。 │ │ │ │4.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 │ │ │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 │ │ │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 │ │ │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 │ │ │興建,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 │ │ │用公有土地。 │兒童遊樂場,│ │ │ │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 │ │ │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 │ │ │教育或社會福利│頃。 │ │ │ │主管機關同意。│ │ ├───┼────┼───────┼──────┤ │三、體│1.看臺下│1.作第 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 │育場 │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 │ │用: │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 │ │(1) 展覽│公頃以上。 │用。 │ │ │場。 │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 │ │(2) 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 │ │場。 │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 │ │(3) 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 │ │。 │生之物品。 │之機能,並維│ │ │(4) 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 │ │隊址。 │第一項第(2) 款│景觀、公共安│ │ │(5) 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 │ │ │派出所。│2 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 │ │(6) 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 │ │分隊。 │第 1項第(2) 款│之需要,體育│ │ │(7) 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 │ │所。 │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 │ │ │(8) 有關│許使用之項目,│ │ │ │辦公室。│作第 1項第(1) │ │ │ │(9) 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 │ │ │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 │ │ │。 │。如由私人或團│ │ │ │(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 │ │ │機房。 │依法租用公有土│ │ │ │2.音樂廳│地。 │ │ │ │臺。 │4.作上述之使用│ │ │ │ │時,應先徵得該│ │ │ │ │管主管機關同意│ │ │ │ │。 │ │ ├───┼────┼───────┼──────┤ │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 │油站 │。 │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 │ │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 │ │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 │ │ │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 │ │。 │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 │ │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 │ │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 │ │售。 │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 │ │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 │ │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 │ │驗。 │此限。 │暢,功能之發│ │ │ │4.應有完善之通│揮。 │ │ │ │風、消防及安全│ │ │ │ │設備。 │ │ │ │ │5.加油站用地作│ │ │ │ │第 1項使用,得│ │ │ │ │依法徵收。如由│ │ │ │ │私人或團體投資│ │ │ │ │興建,得依法租│ │ │ │ │用公有土地。 │ │ │ │ │6.加油站作上述│ │ │ │ │使用時,不得超│ │ │ │ │過加油站用地面│ │ │ │ │積之三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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