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保傷病給付可以申請的條件??
除傷病住院外,門診、休養、復建期間也可以申請嗎??
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如何計算??
勞基法第59條薪資補償如何計算??
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有什麼差異??
職災勞保傷病給付最短幾天申請一次??
勞保給付試算教學
職業災害之勞保給付與薪資補償試算教學
勞基法第59條薪資補償如何計算??
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有什麼差異??
職災請假期間,員工領的應稅薪資或是免稅的薪資補償金??
勞保給付 未申請或未給付時,應該如何先墊付給員工??
勞保職業傷害給付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包含上、下班途中)而致傷害,符合下列條件,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
1.全日不能工作期間
2.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只取得補償金是屬於未取得原有薪資)
3.正在治療中
給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給付期間與金額:
第一年:事故日之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 × 70%×全日不能工作日數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第二年:事故日之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 × 50%×全日不能工作日數
勞保職業傷害薪資補償最高給付兩年。
何時開始申請:最短每半個月得申請1次;
建議於每月20日申請,於月初發薪日時就可以給付;
勞基法第59條之工資補償:公司另外按(原領工資額-勞保應給付金額 )予以補償(是給補償金)。
勞保傷病給付是按勞保投保薪資的70%(第一年)及50%(第二年)給付。
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是按原領工資額 減
前項勞保給付(黃色區塊)是為雇主補償責任(粉紅色區塊),而且勞基法的補償責任不只兩年,如要終止工資補償則必須給予40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部分勞保不給付)。
平均工資是6個月平均工資,包含加班費及其它屬於工資的津貼、加給、獎金等。
平均工資>原領工資>勞保日投保薪資
職業災害保險規劃對於薪資補償部分應思考的因素:
1.薪資補償金如公司已先補償給員工時,保險理賠能否歸墊給公司?
2.可否選擇醫藥費(含住院給付)理賠給付給員工、薪資補償理賠給付公司?
3.醫藥費收據申請理賠時,可以使用副本收據?
4.醫藥費額度大於投保額度(例如3萬),責任險的體傷賠償可以給付超額醫藥費?
5.薪資補償可以每個月申請嗎?(需長期療養時)
(因為勞保每個月申請,則由第三人判定是否已治療終止可以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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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略述:
木材行員工周O雄,薪資為每日1,550元,自78 、79年間起受雇。
執行工作於高低不平之原木上方走動時,不慎自高處跌落而傷重不治死亡。
雇主疏失理由:
※雇主未提供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給勞工工作時使用,以防止勞工因工作引起之危害;
※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訂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未定時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經驗及能力,暨現場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未提供周O雄任何安全設備,亦未督責周O雄配戴任何安全設備
判賠對象及項目、金額:
※殯葬費用:30萬 判賠對象:妻子陳O美
※扶養費:共300萬4154元
判賠對象:父親_周O文 56萬7982元
判賠對象:母親_周劉O玉
66萬2268元
判賠對象:妻子_陳O美 128萬7969元
判賠對象:兒子_周O詠 48萬5935元
※精神慰撫金:210萬
判賠對象:父親_周O文 50萬元
判賠對象:母親_周劉O玉 50萬元
判賠對象:妻子_陳O美 50萬元
判賠對象:兒子_周O蔚
30萬元(成年)
判賠對象:兒子_周O詠 30萬元
精神慰撫金+扶養費殯+葬費用=540萬4154元
省思一:公司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規定,盡力避免職災的發生。
省思二:還是以自身公司為保險公司承擔職災風險嗎??
省思三:一般的意外險可以轉嫁公司風險嗎??公司圖保規劃正確嗎??
省思四:受益人怎麼寫才能給予這些判賠對象??
如果以上答案都是否定的,該是檢視一下貴公司的團險保單了…
大部分公司規劃對了,您公司呢??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案例摘自:
【裁判字號】 99,重訴,25
【裁判日期】 10003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木材行員工周O雄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在執行工作於高低不平之原木上方走動時,不慎自高處跌落至木材堆積處,造成其骨盆骨折併低血
溶性休克、左總髂骨動脈及靜脈撕裂傷併內出血、直腸斷裂傷及尿道斷裂傷等,雖經緊急送醫救治,仍於同年月15日凌晨0時30分,因腹部內臟器官損傷併大量出血而傷重不治死亡。.............
.............
法院得心證理由:
緣被告張O發自78 、79年間起,於上開木材行僱用周O雄從事木材工廠加工作業
之工作,薪資為每日1,550元,而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
『………雇主須提供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予OO木材行之勞工工作時使用,以防止勞工因工作引起之危害;亦應注意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訂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且應定時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以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1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條之1、第79條之規定,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經驗及能力,暨現場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仍疏未注意,未訂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亦未曾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於98年11月14日上午某時,其勞工周O雄在OO木材行廠房內執行吊運木材之工作時,未提供周O雄任何安全設備,亦未督責周O雄配戴任何安全設備……』
『……被告因上開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7號、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確定,……』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
殯葬費用:本件原告陳O美請求之殯葬費用,經兩造合意30萬元計算,故原告陳O美就前揭金額之請求,應予准許。
扶養費用計算如下:
原告周O文(父親)部分:(567,982元)
被害人死亡時,周O文(父親)為65歲,依97年台灣省簡易生命表男性表列所載,尚有餘命17年,依霍夫曼計算式:
可得扶養費用2,271,927元(181,319元×12.53=2,271,927元,元以四捨五入,以下同),而對周O文負扶養義務者有原告周劉O玉、被害人及其他2名子女,故被害人部分之扶養費用為567,982元(2,271,927元÷4=567,982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依據,應予駁回。
原告周劉O玉(母親)部分:
被害人死亡時,周劉O玉(母親)為63歲,依97年台灣省簡易生命表女性表列所載,尚有餘命21年,依霍夫曼計算式,可得扶養費用2,649,071元(181,319元×14.61=2,649,071元),而對周劉O玉負扶養義務者有原告周O文、被害人及其他2名子女,故被害人部分之扶養費用為662,268元(2,649,071元÷4=662,268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依據,應予駁回。
原告陳O美(妻子)部分:
被害人死亡時,周陳O美為47歲,沒有工作,依97年台灣省簡易生命表女性表列所載,尚有餘命36年,然被害人周O雄亡故時僅尚有平均餘命30.79,故被告辯稱原告陳O美受被害人周O雄扶養之期間以30.79年計算(附民卷第13頁),應屬有據。而因原告周O詠距成年可扶養陳O美之時尚有6年,故原告陳O美前6年扶養義務人為2人(被害人及周O蔚),後24年扶養義務人為3人。依霍夫曼計算式,可得向被告請求之扶養費用為1,287,969元[181,319元x5.36(此為應受扶養6年之霍夫曼係數)]÷2(扶養義務人數)+[181,319元x「18.63(此為應受扶養30年之霍夫曼係數)-5.36(此為應受扶養6年之霍夫曼係數)]
÷3(扶養義務人數)=1,287,969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依據,應予駁回。
原告周O詠(兒子)部分:485,935元
被害人死亡時,周O詠為14歲,距成年20歲,尚有6年,依霍夫曼計算式,可得扶養費用971,870元(181,319元×5.36=971,870元),而對周O詠負扶養義務者有被害人及原告陳O美2人,故被害人部分之扶養費用為485,935元
(971,870元÷2=485,935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依據,應予駁回。
精神慰撫金:
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認原告周O文(父親)、周劉O玉(母親)各請求50萬元,尚屬合理,原告陳O美、周O蔚、周O詠各請求100萬元,則尚屬過高,應各酌減至50萬元、30萬元及30萬元,方屬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準此,原告周O文(父親)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067,982元(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計算式:567,982元+500,000元=1,067,982元);
原告周劉O玉(母親)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162,268元(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計算式:662,268元+500,000元=1,162,268元);
原告陳O美(妻子)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2,087,969元(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計算式:300,000元+1,287, 969元+500,000元=2,087,969元);
原告周O蔚(兒子)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300,000元;精神慰撫金
原告周O詠(兒子)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785,935元(扶養費+精神慰撫金)
(計算式:485,935元+300,000元=785,935元)……』1,067,982元+1,162,268元+2,087,969元+300,000元+785,935元
=540萬4154元
台中某橡膠廠員工於操作粉碎機時不慎左手伸進粉碎機致左手第一、第二手指遭機器捲入壓斷。
案例發生經過........
103.6月受傷
103.12月
員工於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員工主張公司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損害賠償。
員工請求損害賠償的內容:
計算至65歲退休之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精神損害共800萬元。
調解結果:不成立。(調解破裂,沒達成共識)。
103.12月 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訴。
104.02月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執行勞動檢查,提出檢查報告之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勞工左手第1、2指遭橡膠紛碎機螺旋桿捲入受傷。
2.間接原因:清理橡膠紛碎機之送料螺旋桿內卡住之橡膠料時未停機。
3.基本原因: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4.6 員工以業務過失傷害提起刑事訴訟。
104.9月員工恢復工作。
104.10月 員工離職。
104.11月 勞工保險局函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L11-54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是「一手指拇指及食指喪失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