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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妨害自由不起訴的常見理由「犯罪嫌疑不足」是什麼意思?律師這篇將以例子討論妨害自由罪,如果還有疑惑,可以參考文末的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 一、妨害自由構成要件
- 二、妨害自由罪提告
- 三、妨害自由和解
一、妨害自由構成要件
只要涉及剝奪他人行動、強制對方做任何事以及有恐嚇行為,妨害自由罪都將成立,因此大至像奴隸被綁在家中,小至情侶吵架以手擋門,都屬於妨害自由的範圍當中。刑法上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構成要件在於,剝奪他人行動及身體上的自由,比如使人奴隸、私行拘禁及脅迫等內容,以保護被害者的「行動自由」為目的立法。所以,「妨害自由罪還會再細分不同罪行,而這些罪就是妨害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以下這件妨害自由案例,點出幾點比較常見的構成要件:
阿明與阿美是一對情侶,但阿明安全感極度不足,常常不讓阿美出門,只要阿美有任何反抗意見,想出門,阿明就會動手(拉住阿美手臂不給走),並用言語恐嚇阿美,如「你敢出去試試看」、「小心我讓你沒好下場」等內容,讓阿美心生畏懼。阿明的行為很明顯構成妨害自由罪,主要有以下幾點構成要件。
(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根據刑法第302條內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阿美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當阿明強行剝奪這個權利的時候,便不合法。
那家人可以嗎?比如媽媽要求小孩閉關,專心準備考試,不准出門。
不論是誰,只要剝奪你的行動自由,皆不可以,但是上述媽媽不准小孩出門,基於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父母在「必要範圍」內享有懲戒權,可以合法地懲戒子女。
不過如果父母「過度」懲戒子女,而造成傷害;或是濫用親權而有過份行為,如拘禁小孩不給飯吃,就是違法。且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直系血親」如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會再加重1/2的刑責。
(二)妨害自由強制罪
阿明「拉住阿美手臂不給走」,直接對阿美實施暴力,脅迫阿美不准走的行為,以實屬違法。
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迫使別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簡言之,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使他人因此而被迫做某件事,強制罪可能成立。
而強制罪要成立,還需注意是否有 「實質違法性」。意思即是,即使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所造成的損害非常輕微,或影響非常短暫。便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比如,去大賣場搶特價商品時,可能會有「短暫」的拉扯,這種時間短且傷害小的「小拉扯」,便不會構成強制罪。
(三)妨害自由恐嚇罪
阿明對阿美的言語內容,直接地造成阿美心生恐懼,雖然傷害沒有造成,但是恐嚇罪仍會成立。原因在於,只要被害人因為「被恐嚇」而心生畏懼,就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但這邊注意,如果阿美回嘴說「誰怕你啊,你以為老娘在意嗎」這時候,恐嚇妨害自由罪便可能因為回嘴讓人覺得「沒有恐懼」,而不成立恐嚇罪。
二、妨害自由罪提告
阿明近期因為阿美的反抗,而在過程中變本加厲,說詞更加傷人,傷心欲絕的阿美心灰意冷,決心控告妨害自由罪的強制罪與恐嚇罪。但是可以怎麼做呢?遇到暴力事件時,建議阿美可以聲請保護令給予自身保護,等確定安全了,再依循以下方法提出告訴。
(一)非告訴乃論
1.追訴期
強制罪與恐嚇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所理解的「公訴罪」,所以阿美有10年的追訴期。
2.妨害自由撤告
「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差別在於,前者是只要檢察官知道,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了,依然還是要起訴。所以,即使阿美與阿明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檢察官最多只能以不起訴處分作結。
(二)提告途徑
1.報案管道
基於強制罪與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阿美只要準備好證據、證物,甚至人證,就可以直接報案。
可以直接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報案,填寫筆錄報案。
直接向管轄法院地檢署按鈴,填寫自訴單,法警會給與引導。不過書面訴狀其實複雜不好寫,告訴人如果有需求,可以諮詢律師或委託幫忙撰寫,以提高勝訴的機率。
2.所需證據
證據愈多、清楚愈好!可以用錄音、錄影、簡訊作為證據,如果證物都沒有,也可以找看到事情或聽到相關內容的人,作為證人。
法庭主要是看證據說話,過往的案例常常會因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無法立罪,原因在於很多事情發生當下無法蒐證。如果沒有證據便很難證明曾經的遭遇,容易以證據不足結案,所以只要意識到「妨害」的發生,就要蒐證保護自己。
(三)懲處內容
1.妨害自由刑責
如果罪證已能清楚證明犯下這些罪行,根據刑法第304及305 條所述內容,阿明有可能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9,000元以下的罰金。
2.妨害自由賠償
受害人除了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外,還可以依循民法的途徑,依照自身的精神損害,而要求加害人提出民事賠償。民法第195條及184條皆有提到,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身體、自由、信用等,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三、妨害自由和解
阿美提告後,阿明非常真誠地懺悔,希望獲得原諒,而阿美基於過往情份,也決定要與如此真誠的「舊情人」和解。2人寫好「妨害自由和解書」,裡面內容詳細寫下雙方的和解結果,如妨害自由和解金、不得再次追究,希望可以撤告。
寫了和解書,就真的撤告嗎?
★當然不可以
「非告訴乃論」如上面所述,不能撤告。即使和好,甚至寫了和解書也是一樣,,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所以提告前建議先試試和解,以防發生事後感到後悔,希望撤告的情形。
★如何挽回
不過也不用太苦惱!
雖然無法撤告,但是被害人可以在庭上與檢察官說明和解的狀況,檢方會依據被告者的表現,以及被害人的說詞作出緩起訴或從輕判決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