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2.4
李縣長上任後關心外籍勞工雇主平日的辛勞,為了能提供外勞入境最正確、完整的資料及表格,特指示勞工處將相關表單及資料刊登縣府勞工處網站,以便雇主瞭解最新法律規定,避免有誤觸法律而受罰情形。
勞工處表示,外籍勞工於入國或接續三天內,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雇主應檢附外國人入國/接續通報單、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通報縣府,未於三天內通報者,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處特別提醒雇主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及本府行政分流政策,
外國人入國/接續通報業務自109年04月13日起一律採郵寄收件(請檢附普通掛號回郵),
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承辦單位:勞工福利科
洽詢分機:3033
郵寄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B棟4樓
郵寄注意事項:請於信封上註明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收」並備註「入國、接續通報」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
入國通報:雇主或仲介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報:
- 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 外國人名冊一式2份。(須貼照片)
- 工資切結書。(須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
- 委託書。(透過仲介通報須檢附)
接續通報:雇主或仲介應於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於簽署日)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報:
-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 外國人名冊一式2份。(須貼照片)
- 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案需檢附)
- 工資切結書。
- 委託書。(透過仲介通報須檢附)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案需檢附) - 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死亡或移民案需檢附)
- 買賣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同意併購證明文件影本。(養護機構、工廠買賣或併購案需檢附)
- 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接續承建證明文件影本。(接續承建原重大工程案需檢附)
表單下載:請依勞動部最新公佈之表單提交本處
//www.wda.gov.tw/News.aspx?n=7FAD35606C219599&sms=C61580640A6257EF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三日內,應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申請人應備文件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入國 3 日通報(委託仲介/直聘
-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1 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 外國人名冊簡表 2 份附照片(正本 2 份、影本 1 份,照片為正本或彩色掃描檔均可)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正本 1 份。
- 外籍工作者生活管理人員名冊正本 1 份 (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不適用)
- 勞動部招募函影本 1 份(有蓋直聘章)(直接聘僱適用)
-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正本 1 份;若雇主直聘引進後委 託仲介送件則免附,需另附外國人委任契約書及雇主委任契約書。
- 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正本 1 份。
- 郵件通報者,需加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份。
接續聘僱通報
- 雇主聘僱外國人接續通報單 1 份(正本1份、影本1份)
- 外國人名冊簡表 2 份附照片(正本 2 份、影本 1 份,照片為正本或彩色掃描檔均可)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正本 1 份
- 三方合意/雙方合意/變更雇主(正本)或勞動力發展署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核發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1 份
- 在臺新簽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 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正本 1 份
- 郵件通報者,需加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份
相關表單下載
另附證明文件
- 廢止聘僱函影本
- 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死亡或移民案需檢附)
- 買賣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同意併購證明文件影本(養護機構、工廠買賣或併購案需檢附)
- 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接續承建證明文件影本(接續承建原重大工程案需檢附)
- 新雇主聘僱資格證明影本
- 三等親證明文件影本
注意事項
- 直聘雇主加附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護照簽證頁影本、外國人護照正頁影本。
- 通報應備文件皆須雇主用印
- 證明書如須本局郵寄者,請檢附掛號回郵信封。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外勞服務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66、6480、6481及6439
傳真:(02)89658697
入國通報
詳細內容:
申辦說明: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雇主引進外籍移工入國後3日內或接續聘僱當日起3日內(合併分割買賣等接續聘僱則為60日內),核可工作地為本市轄區內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通報,符合規定者即核發證明書。如果沒有按時辦理,將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期滿續聘之雇主,免辦理入國通報。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入國/接續通報應繳付文件如下:
前開資料經審核資料無誤後,本局將開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於外國人入國後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保障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權益。
◎注意事項: 接續聘僱外籍移工通報一定要重新簽署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勿使用舊版簽名,涉及外國人來臺前所發生之全部費用及借款部分無須填寫,如有填寫,請重新簽訂送件。
※上述各類通報若為廠工類者,外國人名冊須上『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查察暨諮詢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參考網址)
【勞動力發展署】 /【為民服務】 /【下載專區】 /【類別:各類移工申請表】
(建議使用以下瀏覽器連結上開網址:IE10(含)以上版本、最新版本Chrome、最新版本Firefox)
※諮詢電話:本局跨國勞動事務科(03-3392551)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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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辦理所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通報案件 自111年7月1日起至勞動部「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辦
申請案件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布之表單提交,並以正本彩色掃描上傳系統。
線上申辦系統有任何問題,請電洽勞動部線上申辦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035688,或聯絡客服信箱:。
請雇主及仲介公司注意,111年度1月1日起,外國人廠工最低基本工資為25,250元。
雇主於辦理【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通報時請一併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規定檢附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或私立就業機構管理員名冊。
※仲介代辦業務請加附以下文件: 委任書正本、工資切結書 (若辦理新入國通報請攜由國外帶回之正本)。
單位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35591-35592,35581(方小姐、蔡小姐、毛小姐)
入國通報檢查作業流程及所需文件 服務e櫃台/附件下載區
雇主透過直聘中心重新招募同一外國人(所需文件): |
*郵寄者請檢附普通掛號回郵。 |
雇主直接接續聘僱外國人(三方合意)(所需文件): |
*郵寄者請檢附普通掛號回郵。 |
雇主直接接續聘僱外國人(雙方合意)(所需文件): |
*郵寄者請檢附普通掛號回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