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式: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 自有資本淨額
=───────
險性資產之比率 風險性資產總額
二、自有資本淨額之範圍:
(一)自有資本淨額:
1.自有資本總額=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
2.自有資本淨額=自有資本總額-銀行間相互持股
3.銀行間相互持股
(1)係指兩銀行間膨脹股本所為之相互持股。
(2)其扣除金額以重疊部分按原始取得成本為準。
(3)經主管機關特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一類資本:
1.第一類資本=普通股+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
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
少數股權+權益調整-商譽
2.權益調整=兌換差價準備-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一)累積換
算調整數
(三)第二類資本:
1.第二類資本=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
資資本增益之45%+可轉換債券+營業準備+備抵呆帳
2.第二類資本合計數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
3.上述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如係針對特定損失及明確可見之損失所提
列者,則不予計入。
其計入之限額為:
民國八十二年底以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一.五%。
民國八十二年底以後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一.二五%。
三、表內風險性資產額計算方法:
各項(表內資產×相對應風險權數)之加總。
四、表外風險性資產額計算方法:
(一)與匯率、利率無關之表外交易項目。
1.各筆交易之金額×信用轉換係數=信用相當額。
2.各項(信用相當額×相對應風險權數)之加總。
(二)匯率、利率有關之交易項目可採用當期暴險法(cu-rrent exposure
method )或原始暴險法(origin-al exposure method) 計算信用
相當額,再將信用相當額乘以相對應風險權數,得風險性資產額,
但若在交易所交易且每日依市價評估繳交保證金者,或原契約期限
在十四日以內之匯率有關交易(含即期外匯交易),可不予計入。
1.當期暴險法:
(1)就各筆交易進行市價評估 (mark-to-market ),取其差價損失之
金額為當期暴險額(市價評估有盈餘時不予計入)。
(2)各筆交易契約金額×依殘存契約期限對應之權數=未來潛在暴險
額。
┌──────┬─────────┬────┐
│交 易 區 分 │殘存契約期限之區分│權 數│
├──────┼─────────┼────┤
│匯率有關交易│未滿一年 │一.0%│
│ │一年以上 │五.0%│
├──────┼─────────┼────┤
│利率有關交易│未滿一年 │ 0%│
│ │一年以上 │0.五%│
└──────┴─────────┴────┘
(3)信用相當額=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
(4)各項(信用相當額×相對應風險權數)之加總。
2.原始暴險法:
(1)各筆交易契約金額×依原契約期限對應之權數=信用相當額。
┌──────┬─────────┬────┐
│交 易 區 分 │ 原契約期限之區分 │權 數│
├──────┼─────────┼────┤
│匯率有關之交│未滿一年 │ 二%│
│易 │一年以上 │每年加三│
│ │ │個百分點│
├──────┼─────────┼────┤
│利率有關之交│未滿一年 │0.五%│
│易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一.0%│
│ │者 │ │
│ │二年以上 │每年加一│
│ │ │個百分點│
└──────┴─────────┴────┘
(2)各項(信用相當額×相對應風險權數)之加總。
五、銀行應填報之計算表格:
表一 銀行
─────────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
│項 目│金 額│
├───────────────────┼───┤
│自有資本總額(A): │ │
│ 第一類資本 │ │
│ 普 通 股 │ │
│ 非累積特別股 │ │
│ 預 收 資 本 │ │
│ 資本公積(固定資產總值公積除外)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 特別盈餘公積 │ │
│ 累 積 盈 虧 │ │
│ 少 數 股 權 │ │
│ 權 益 調 整 │ │
│ 小 計 │ │
│ 減:商 譽 │ │
├───────────────────┼───┤
│ 第一類資本合計(B) │ │
├───────────────────┼───┤
│ 第二類資本(註) │ │
│ 累 積 特 別 股 │ │
│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 │
│ 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增益之四五%│ │
│ 可 轉 換 債 券 │ │
│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 │
├───────────────────┼───┤
│ 第二類資本合計(C) │ │
├───────────────────┼───┤
│自有資本總額合計 │ │
│ 減:銀行間相互持股(D) │ │
├───────────────────┼───┤
│自有資本淨額(E)=(B)+(C)-(D) │ │
├───────────────────┼───┤
│風險性資產總額 │ │
│ 表內資產項目 │ │
│ 表外交易項目(與匯率、利率無關) │ │
│ 表外交易項目(與匯率、利率有關) │ │
├───────────────────┼───┤
│ 風險性資產總額(F) │ │
└───────────────────┴───┘
自有資本淨額(E)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風險性資產總額
(F)
註:第二類資本合計數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表二
銀行
──────────
表 內 風 險 性 資 產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
│項 目│風險權│帳面│風險性│
│ │數 %│金額│資產額│
├────────────┼───┼──┼───┤
│1.現金 │ 0 │ │ │
│2.對本國中央政府及中央銀│ 0 │ │ │
│ 行之債權或經其保證之債│ │ │ │
│ 權 │ │ │ │
│3.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 0 │ │ │
│ 中央政府及中央銀行之債│ │ │ │
│ 權或經其保證之債權 │ │ │ │
│4.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以外│ 0 │ │ │
│ 各國中央政府及中央銀行│ │ │ │
│ 當地通貨之債權 │ │ │ │
│5.以現金、在本銀行之存款│ 0 │ │ │
│ 、本國中央政府或中央銀│ │ │ │
│ 行債券、經濟合作發展組│ │ │ │
│ 織各國中央政府或中央銀│ │ │ │
│ 行債券為擔保之債權 │ │ │ │
│6.對本國中央政府以外各級│ 10 │ │ │
│ 政府之債權或經其保證之│ │ │ │
│ 債權 │ │ │ │
│7.以本國中央政府以外各級│ 10 │ │ │
│ 政府債券為擔保之債權 │ │ │ │
│8.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等之│ 20 │ │ │
│ 債權、該等銀行保證及其│ │ │ │
│ 所發行之債券擔保之債權│ │ │ │
│9.對設立於經濟合作發展組│ 20 │ │ │
│ 織各國之銀行及該銀行保│ │ │ │
│ 證之債權 │ │ │ │
│10對設立於經濟合作發展組│ 20 │ │ │
│ 織以外之各國銀行到期日│ │ │ │
│ 在一年以內之債權或經其│ │ │ │
│ 保證之債權 │ │ │ │
│11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 20 │ │ │
│ 中央政府以外之各級政府│ │ │ │
│ 及該各級政府保證之債權│ │ │ │
│12對本國銀行及其保證之債│ 20 │ │ │
│ 權 │ │ │ │
│13出口押匯餘額、買入匯款│ 20 │ │ │
│14經本國政府核准設立之信│ │ │ │
│ 用保證機關保證之債權 │ │ │ │
│15住宅用不動產擔保放款 │ 50 │ │ │
│16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 100 │ │ │
│ 以外之銀行到期日在一年│ │ │ │
│ (含)以上之債權 │ │ │ │
│17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各國│ 100 │ │ │
│ 以外之中央政府及中央銀│ │ │ │
│ 行之非當地通貨債權 │ │ │ │
│18持有其他銀行發行之股票│ 100 │ │ │
│ (已自自有資本中扣除者│ │ │ │
│ 免計) │ │ │ │
│19上列以外之債權及其他資│ 100 │ │ │
│ 產 │ │ │ │
├────────────┼───┼──┼───┤
│合 計│ │ │ │
└────────────┴───┴──┴───┘
附錄一
表 內 資 產 之 風 險 權 數
┌─────┬────────┬────────┐
│風險權數%│資 產 項 目 │補 充 說 明 │
├─────┼────────┼────────┤
│ 0 │(1)現金 │.含存放央行、本│
│ │ │ 國中央政府放款│
│ │(2)對本國中央政│ 、購入本國國庫│
│ │ 府及中央銀行│ 券等。 │
│ │ 之債權或經其│ │
│ │ 保證之債權 │ │
│ │(3)對經濟合作發│.含OECD各國及與│
│ │ 展組織(OECD)│ IMF 簽署貸款總│
│ │ 各國中央政府│ 協定之國家。 │
│ │ 及中央銀行之│ │
│ │ 債權(含保證│ │
│ │ )(註1) │ │
│ │(4)對經濟合作發│.以當地通貨債權│
│ │ 展組織以外各│ 為限。 │
│ │ 國中央政府及│ │
│ │ 中央銀行當地│ │
│ │ 通貨債權 │ │
│ │(5)以現金、在本│ │
│ │ 銀行之存款、│ │
│ │ 本國中央政府│ │
│ │ 或中央銀行債│ │
│ │ 券、經濟合作│ │
│ │ 發展組織各國│ │
│ │ 中央政府或中│ │
│ │ 央銀行債券為│ │
│ │ 擔保之債權 │ │
├─────┼────────┼────────┤
│ 10 │(1)對本國中央政│.對公營事業機構│
│ │ 府以外各級政│ 債權除外。 │
│ │ 府之債權(含│.含鄉、鎮、區公│
│ │ 保證) │ 所。 │
│ │(2)以本國中央政│ │
│ │ 府以外各級政│ │
│ │ 府債券為擔保│ │
│ │ 之債權 │ │
├─────┼────────┼────────┤
│ 20 │(1)對國際復興開│.國際性銀行包含│
│ │ 發銀行等國際│ 諸如國際復興開│
│ │ 性銀行之債權│ 發銀行(又稱世│
│ │ 、該等銀行保│ 界銀行)(IBRD│
│ │ 證及其發行之│ )、美洲開發銀│
│ │ 債券擔保之債│ 行(IADB)亞洲│
│ │ 權 │ 開發銀行(AsDB│
│ │(2)對設立於經濟│ )、非洲開發銀│
│ │ 合作發展組織│ 行(AfDB)、歐│
│ │ 各國之銀行及│ 洲投資銀行(EI│
│ │ 該銀行保證之│ B )、國際貨幣│
│ │ 債權 │ 基金(IMF )、│
│ │(3)對設立於經濟│ 國際清算銀行(│
│ │ 合作發展組織│ BIS )等機構。│
│ │ 以外之各國銀│ │
│ │ 行及該銀行保│ │
│ │ 證到期日在一│ │
│ │ 年以內之債權│ │
│ │(4)對經濟合作發│.中央政府以外之│
│ │ 展組織各國中│ 各級政府依經濟│
│ │ 央政府以外之│ 合作發展組織各│
│ │ 各級政府及該│ 國之規定。 │
│ │ 各級政府保證│ │
│ │ 之債權 │ │
│ │(5)對本國銀行及│ │
│ │ 其保證之債權│ │
│ │(6)出口押匯餘額│ │
│ │ 、買入匯款 │ │
│ │(7)經本國政府核│.如中小企業信用│
│ │ 准設立之信用│ 保證基金,農業│
│ │ 保證機關保證│ 信用保證基金等│
│ │ 之債權 │ 。 │
├─────┼────────┼────────┤
│ 50 │住宅用不動產擔保│.以做為放款擔保│
│ │放款 │ 品之不動產是否│
│ │ │ 屬住宅用為判斷│
│ │ │ 標準。 │
├─────┼────────┼────────┤
│ 100 │上列以外之債權及│.對銀行債權中,│
│ │其他資產 │ 如係其他銀行發│
│ │ │ 行資本籌措工具│
│ │ │ 之債權(已自自│
│ │ │ 有資本中扣除者│
│ │ │ 除外)其風險權│
│ │ │ 數為一00%。│
│ │ │.對公營事業之債│
│ │ │ 權,其風險權數│
│ │ │ 為一00%。 │
└─────┴────────┴────────┘
註:本表所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包含該組織會員國及與國際貨幣基金簽署
貸款總協定國家,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
、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冰島、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
、紐西蘭、挪威、葡萄牙、沙烏地阿拉伯、西班牙、瑞典、瑞士、英
國、美國及土耳其等二十五國。
附錄二
與匯率、利率無關之表外交易項目信用轉換係數
┌─────┬────────┬────────┐
│轉換係數%│交 易 項 目 │補 充 說 明 │
├─────┼────────┼────────┤
│ 0 │(1)原契約期限未│.如銀行給客戶信│
│ │ 滿一年之承諾│ 用額度之承諾 │
│ │(2)隨時可取消之│ │
│ │ 承諾 │ │
│ │ │ │
│ 20 │開發跟單信用狀或│ │
│ │其他與貿易有關之│ │
│ │短期自償性或有負│ │
│ │債 │ │
│ │ │ │
│ 50 │(1)開發與履約保│.特定交易有關或│
│ │ 證、押標金保│ 有負債,係指不│
│ │ 證等特定交易│ 僅為加強交易對│
│ │ 有關之擔保信│ 象之金融債信,│
│ │ 用狀或與其他│ 且對其進行日常│
│ │ 特定交易有關│ 業務能力予以保│
│ │ 之或有負債 │ 證所生之或有負│
│ │ │ 債。 │
│ │(2)客戶為籌措資│.如票券發行融通│
│ │ 金,與銀行約│ (notc issuance │
│ │ 定在一定期間│facilities, NIFs│
│ │ 、一定額度之│ ) 或循環包銷融│
│ │ 內,可循環發│ 通 (revolving │
│ │ 行票券,但在│ undcrwriting │
│ │ 約定期限內,│ facilities, RU│
│ │ 該票券未能售│ Fs) │
│ │ 盡時,銀行應│ │
│ │ 依約定條件買│ │
│ │ 入該票券或給│ │
│ │ 予貸款者 │ │
│ │(3)原契約期限一│.隨時可取消者除│
│ │ 年以上之承諾│ 外 │
│ │ │ │
│ 100 │(1)附買回協定或│.附買回協定資產│
│ │ 附追索權之資│ 出售,指金錢債│
│ │ 產出售,其風│ 權、證券或固定│
│ │ 險由銀行承擔│ 資產出售時,約│
│ │ 者 │ 定於一定期間後│
│ │ │ ,一定條件下予│
│ │ │ 以依約買回者。│
│ │ │.附追索權資產出│
│ │ │ 售,指金錢債權│
│ │ │ 、證券或固定資│
│ │ │ 產出售時,原債│
│ │ │ 務人不履行債務│
│ │ │ 或資產價值下跌│
│ │ │ 時,銀行須就所│
│ │ │ 出售資產損失之│
│ │ │ 一部或全部加以│
│ │ │ 補償之約定者。│
│ │(2)開發融資性保│.直接替代信用之│
│ │ 證的擔保信用│ 或有負債,係指│
│ │ 狀、銀行承兌│ 對交易對象之金│
│ │ 票擔等直接替│ 融債務直接予以│
│ │ 代信用之或有│ 保證所生之或有│
│ │ 負債 │ 負債。 │
└─────┴────────┴────────┘
‧依上表信用轉換係數計算出信用相當額後,再依交易對象別乘以適當之
風險權數得風險資產額。
附錄三
與利率、匯率有關表外交易項目,計算其風險性資產額之範例:
┌───────────────────────┐
│範例一:買入遠期外匯契約(評估發生損失之範例)│
├─┬─────────────────────┤
│說│甲契約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向乙銀行買入遠期│
│ │外匯契約一筆,契約內容如下: │
│ │____契約金額 US$1,000,000 │
│ │____契約價格 US$=NT$27.20 │
│ │____訂約日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
│ │____到期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明│____期間一年 │
├─┼─────────────────────┤
│以│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甲銀行辦理決算,須將上│
│ │列買入美元遠期外匯之未平部位加以評估,假設│
│當│該決算日之半年期美元遠期外匯契約(即七月一│
│ │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半年期遠期外匯契約)報│
│期│價為 │
│ │US$=NT$26.20 ,則計算其風險性資產額之方│
│暴│法及步驟如次: │
│ │步驟一:(計算信用相當額) │
│險│ A、首先進行市價評估 │
│ │ 原契約金額US$1,000,000=NT$27,200,000│
│法│-重置契約金額US$1,000,000=NT$26,200,000│
│ │─────────────────────│
│計│ 當期暴險額NT $1,000,000 │
│ │ B、原契約金額×依殘存期限對應之權數=未│
│算│ 來潛在暴險額 │
│ │ US$1,000,000×1%=US$10,000...(1) │
│其│ (1)式依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央行規定之│
│ │ 結帳價格(US$1=NT$26,80) │
│風│ 折算為新臺幣,即 │
│ │ US$10,000×26.80=NT$268,000 │
│險│ C、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信用相當│
│ │ 額NT$1,000,000+NT$268,000 │
│性│ =NT$1,268,000 │
│ │步驟二:(計算風險性資產額) │
│資│ A、將上列信用相當額,就交易對象乘上適當│
│ │ 之風險權數,即得風險性資產額。 │
│產│ 假設乙銀行為本國銀行,則其風險權數為│
│ │ 二0%。 │
│額│ B、信用相當額×風險權數=風險性資產額 │
│ │ NT$1,268,000×20%=NT$253,600 │
│ │ │
├─┼─────────────────────┤
│以│步驟一:(計算信用相當額) │
│原│ A、原契約金額×依原契約期限對應之權數=│
│始│ 信用相當額 │
│暴│ US$1,000,000×5%=US$50,000 │
│險│ B、將信用相當額依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央│
│法│ 行規定之結帳價格 │
│計│ (US$1=NT$26.80)折算為新臺幣,即 │
│算│ US$50,000×26.80=NT$1,340,000 │
│其│步驟二:(計算風險性資產額) │
│風│ 將上列信用相當額,就交易對象乘上適當│
│險│ 之風險權數,即得風險性資產額。假設乙│
│性│ 銀行為本國銀行,出風險權數為二0%,│
│資│ 則信用相當額×風險權數=風險性資產額│
│產│ NT$1,340,000×20%=NT$268,000 │
│額│ │
├─┴─────────────────────┤
│ 範例:買入遠期外匯契約(評估產生盈餘之範例) │
├─┬─────────────────────┤
│說│甲銀行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向乙銀行買入遠期│
│ │外匯契約一筆,契約內容如下 │
│ │____契約金額 US$1,000,000 │
│ │____契約價格 US$1=NT$27.20 │
│ │____訂約日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
│ │____到期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明│____期間一年 │
├─┼─────────────────────┤
│以│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甲銀行辦理決算,須將上│
│ │列買入美元遠期外匯之未平部位加以評估,假設│
│當│該決算日之半年期美元遠期外匯契約(即七月一│
│ │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半年期遠期外匯契約)報│
│期│價為US$1=NT$28.20,則計算其風險性資產額│
│ │之方法及步驟如次: │
│暴│步驟一:(計算信用相當額) │
│ │ A、首先進行市價評估 │
│險│ 原契約金額US$1,000,000=NT$27,200,000│
│ │-重置契約金額US$1,000,000=NT$28,200,000│
│法│─────────────────────│
│ │ 當期暴險額 NT$0 │
│計│ B、原契約金額×暴殘存期限對應之權數=未│
│ │ 來潛在暴險額 │
│算│ US$1,000,000×1%=US$10,000...(1)│
│ │ (1)式依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央行規定之│
│其│ 結帳價格(US$1=NT$26.80) │
│ │ 折算為新臺幣,即 │
│風│ US$10,000×26.80=NT$268,000 │
│ │ C、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信用相當│
│險│ 額4 +NT$268,000=NT$268,000 │
│ │步驟二:(計算風險性資產額) │
│性│ A、將上列信用相當額,就交易對象乘上適當│
│ │ 之風險權數,即得風險性資產額。 │
│資│ 假設乙銀行為本國銀行,則其風險權數為│
│ │ 二0%。 │
│產│ B、信用相當額×風險權數=風險性資產額 │
│ │ NT$268,000×20%=NT$53,600 │
│額│ │
├─┼─────────────────────┤
│以│步驟一:(計算信用相當額) │
│原│ A、原契約金額×依原契約期限對應之權數=│
│始│ 信用相當額 │
│暴│ US$1,000,000×5%=US$50,000 │
│險│ B、將信用相當額依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央│
│法│ 行規定之結帳價格(US$=NT$26.80)折│
│計│ 為為新臺幣,即US$50,000×26.80= │
│算│ NT$1,340,00 │
│其│步驟二:(計算風險性資產額) │
│風│ 將上列信用相當額,就交易對象乘上適當│
│險│ 之風險權數,即得風險性資產額。 │
│性│ 假設乙銀行為本國銀行,其風險權數為二│
│資│ 0%,則信用相當額×風險權數=風險性│
│產│ 資產額 │
│額│ NT$1,340,000×20%=NT$268,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