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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型化契約範本

    :::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日期:110-01-2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經濟部85年7月24日訂頒

    經濟部110年01月28日經商字第11002402480號函修正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濟部100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修正,

    並自101年3月1日生效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注意事項:(置於封面)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甲方

    (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甲方(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甲方)簽名:    

    第一條:(標的物)

    二、產地:□ 國產。

     進口。

    進口國_______。

    七、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為___年___月___日。

    八、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詳如附件)。

    九、車身號碼:        

    如有引擎號碼,其引擎號碼為

                

    。乙方說明本車之引擎係

        原裝。

        已換過原廠新引擎。

        已換過原廠中古引擎。

        不知。

    十三、顏色:

    十四、配備:

    (一)                「由雙方確認下列現有配備」:

        冷氣機。

        音響。

        影音播放系統主機(包含VCD、DVD)。

        皮椅。

        鋁圈。

        安全氣囊。

        防鎖死剎車系統(ABS)。

        標準備胎;□緊急備胎。

        隨車工具。

        安全帶。

    □「其他配備」:___________

    「乙方提供之配件」(詳如附件) 。

    契約未記載者,應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及交易習慣決定該配備是否為一般賣車之基本配備。

    十五、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

    雙方依據車輛現況記錄里程數為_______公里。

        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不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未勾選則視為擔保)

    十六、交易次數:

    □一手中古汽車。

    □二手以上中古汽車(轉手次數_______)。

    不知。

    十七、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

        自用車。

        計程車。

        租賃車。

        教練車。

        公司行號業務用車。

        展示車。

        常租車。

        法拍車。

        其他_______       

    第二條:(價金給付方式)

    一、車價:

    現金交易總價:新臺幣(下同)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額:

      

      

      

      

      

      

      

    元整。

    以上車價即指甲方應給付之全部價金,乙方不得再以營業稅或其他名義,要求甲方給付額外之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及規費等不在此限。

    二、價金及給付方式:

    (一)□一次付清:

    1.定金:

    (定金不得超過總價之百分之十)

    付款方式:

    □現金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例如匯款)            

    2.餘款:

    付款方式:

    □現金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二)□分期付款:

    1.定金:

    (定金不得超過總價之百分之十)

    付款方式:   

    □現金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例如匯款)

    2.頭期款:

    付款方式:

    □現金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3.交車款:

    付款方式:

    □現金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4.分期付款(扣除頭期款、交車款以外者):

    利率及其種類:

    分期數:_____期

    註:每期應付之日期、本金、利息詳如附件:分期攤還表。

    於分期付款買賣,甲方得隨時提前清償,乙方不得拒絕。

    甲方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乙方不得加收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

    分期付款如設定動產擔保,甲方依約分期付款後,乙方經甲方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文件,以利甲方得憑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三、付款地點:

    第三條:(權利瑕疵擔保)

    乙方擔保本汽車及選用配件及從物擁有所有權,且無任何第三人得對本汽車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擔保本汽車之全部或一部分非贓車或贓物,且無來歷不明、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

    第四條(資訊提供與自然耗損)

    乙方所提供關於汽車規格及性能等資訊,如其係依前所有人或製造商之說明為基礎,而非依自身之檢驗或調查結果者,乙方就該資訊內容,不負任何保證責任。但乙方以書面明確保證標的物具備該資訊內容所述特性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提供關於車輛引擎性能或車輛是否曾生損害之完整資訊者,於甲方知悉車輛車齡、車輛轉讓次數、車輛以往之用途的情形,推定甲方知悉引擎性能之自然磨損的程度及車輛存在損害之可能性,乙方對此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乙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卻不告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試車責任)

    甲方要求試車時,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

    甲方於締約前試驗行駛車輛而對車輛造成損害時,乙方僅能就可證明歸責於甲方之損害請求賠償。

    第六條(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

    一、曾否發生重大事故:

        否,

        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

    二、是否為泡水車:

    □ 否。

    □ 全部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

    □ 一半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車椅座或超過機油尺)。

    □ 浸水車(水位超過腳踏墊,未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車底盤,未超過腳踏墊)。

    三、乙方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應告知甲方。

    四、乙方擔保本汽車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汽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汽車。

    五、乙方擔保交車之汽車與試車之汽車為同一車輛。

    六、若乙方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一者,甲方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自解約日至返還日之利息。

    第七條(出賣人給付遲延)

    乙方逾約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甲方定______日(最低不得少於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前項情形,甲方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支付定金者,乙方並應賠償與定金同額之違約金。

    第八條(買受人受領遲延)

    乙方能證明甲方受領遲延者,關於甲方於受領遲延期間內之車輛的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乙方並得請求甲方賠償保管汽車之必要費用。

    甲方遲延受領後,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受領標的物,甲方不於所定期限內受領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乙方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回復原狀。

    第九條(買受人給付遲延)

    因甲方給付價金遲延者,經乙方定_____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以書面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方已付之定金。

    前項定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其賠償金額為契約總價之____(不得逾百分之十)。但如乙方能證明其有較高之損害或甲方能證明乙方有較低之損害,依實際受損金額賠償。

    於分期付款之買賣,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之五分之一時,經乙方定_____日(最低不得少於五日)以上之催告期間,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方已付之價金。但乙方亦得不解除契約,請求甲方一次清償如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未清償本金及其遲延利息。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乙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方給付不能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付之價金(含定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十一條(危險負擔)

    本汽車之危險負擔於交付之時點移轉於甲方。

    第十二條(任意解除權)

    甲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乙方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甲方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

    第十三條(過戶應備文件及其他文件)

    乙方應於締約日之翌日起

      

    日內(不得逾三日),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期限內辦理者,不在此限。

    甲方於辦理過戶前,應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拍車之過戶與交付,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乙方未能於所定期限內完成過戶,甲方得解除契約。

    乙方辦理過戶後交車時,交付下列物品予甲方:

    □汽車連同鑰匙_____把。

    □行車執照、檢驗證明。

    □新領牌照登記書。

    □最近一期使用牌照稅單。

    □最近一期燃料使用費單。

    □車主手冊。

    □保證書。

    □其他文件________。

    過戶登記人姓名:

    電話:

    行動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街路

       

      

      

      

      

    第十四條(欠繳罰鍰)

    辦理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罰鍰,均由乙方負擔。

    有無欠繳罰鍰:

    □無。

    有,合計金額__   __元。

    第十五條:(稅費)

    當年度稅費 

    一、使用牌照稅:金額

    __   __

    元,負擔人:□乙方,□甲方。

    二、燃料使用費:金額

    __   _

    _元,負擔人:□乙方,□甲方。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

    辦理過戶手續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過戶日期)

    第十七條:(交車日期)

    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交車時應交付辦妥過戶手續之新行車執照。

    第十八條:(交車處所)

    交車處所:

    第十九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甲方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汽車,如發現有應由乙方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乙方。

    第二十條:(保固責任)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乙方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保固責任:

    乙方自交車日起

    _ _(不得少於三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就下列事項負保固責任:

    _ _

    月,或行駛

    _     ___

    公里範圍內

        引擎。

        變速箱。

        懸吊系統。

        煞車機能。

        其他______。

    □其他特約事項及約定理由:

    標的物交付予甲方後,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生之損害,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修改及效力)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管轄)

    雙方因本件買賣契約而發生訴訟時,同意由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由甲方及乙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為憑。

    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附件有:

    □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

    □其他配備表。

    □分期攤還表。

    □其他_________。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本契約書及其附件。

    第二十四條:(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及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立契約人:

    出賣人(乙方):                           買受人(甲方):

    名稱:                                  姓名:

    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公司(商號)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